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洪伟  页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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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都存在着不均衡,公司法的研究也不例外。虽然近些年来公司法领域中的学术探讨十分活跃,但涉足于公司财务制度方面的研究则相对比较薄弱。然而,这一领域的实践却不断提出需要解决的新问题。特别是公司股利分配,作为公司各相关主体利益交织的“中枢”,它不仅对公司的持久发展产生影响,也关系到股东投资的回报率;不仅触及到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使公司董事、职工、债权人因此而发生利益消长。王洪伟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以相关主体利益平衡为中心》一书,便是着眼于解决这一领域的新问题,以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为基点,深入探讨公司股利分配中的相关主体利益平衡,为研究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搭建了初步的研究框架,具有很强的开拓性。股利分配涉及公司、股东、董事、债权人等利益追求各异的多方当事人,正是由于这些公司利益相关者对于股利分配有着不同的期望,才使得股利分配中存在着剧烈的利益冲突。有人做了这样的比喻:现金股利像“抓在手中的马”,是实实在在的,因而投资者更喜欢分配现金股利;而将公司留利形容为“躲在林中的鸟”,认为它随时都可能飞走,投资者很难实质受益。从这一比喻可见其公司与股东利益冲突之一般。为此,一方面公司法试图构建一系列制度,用以平衡各相关主体尤其是董事、股东与债权人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也还需要公司董事们制定兼顾各方利益的股利分配政策。

内容概要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股利分配中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对上述冲突加以平衡的产物就是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本书试图突破以往学者研究该制度的视角,从股利分配决定权的配置人手,以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中心,对不同类型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机制展开系统研究。   公开公司应当由董事会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因而突出表现在董事和股东之间。这一冲突无法完全通过外部市场机制解决,因此,公司法应当着重构建董事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前者的重点在于借鉴资本成本理论,通过对留存利润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公司资本成本的比较,审查董事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适当性并完善相关救济措施;后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审查股利政策的相关职能,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闭锁公司一般由股东会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因而突出表现在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为此,公司法需要完善控制股东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前者的重点是引入合理预期标准,利用假设交易模型对控制股东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适当性进行审查;后者则需要完善行使条件、行使程序和股份价值评估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应当加强对股份价值评估方法与结果之合理性的审查,尤应注意市场价格的局限性和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对股份价值评估的影响。    债权人与股东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是两类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对股利分配进行法定限制是公司法平衡这一冲突的核心机制。以资本维持原则为基础对股利分配进行限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公司法所采用的公积金准则也未能逃出这一窠臼。公司法应当降低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或者将之完全取消,同时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和《修正模范商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法还应当借鉴美国《统一欺诈性财产转让法》的原则,并健全控制股东或董事违法分配时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等配套机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我国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论文结构安排第二章 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股利分配    二、股利分配程序   三、股利政策   四、利润操纵  第二节 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的立法动因   一、董事与股东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二、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三、债权人与股东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四、回应上述利益冲突: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之形成  第三节 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维护公司法上的公平   二、维持公司法上的效率 第四节 股利分配决定权的配置  一、在公开公司的配置  二、在闭锁公司的配置 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三章 董事与股东之利益平衡:以公开公司为主  第一节 董事与股东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一、代理理论    二、股利无关论及其局限    三、董事具有留存利润的偏好     1.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     2.基于获得合法利益的动机  第二节 董事与股东之利益平衡:外部市场机制的功能及其局限   一、经理劳动力市场   二、产品市场   三、资本市场   四、控制权市场  第三节 董事与股东之利益平衡:强化董事的信义义务   一、董事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     1.董事信义义务的内涵     2.董事信义义务的功能   二、董事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的标准     1.美国确立的传统标准     2.传统标准之不合理性分析     3.借鉴资本成本理论完善信义义务标准   三、董事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 ……第四章 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利益平衡:以闭锁公司为主第五章 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平衡:两类公司的共同问题第六章 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四、回应上述利益冲突: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之形成公司利益相关者在股利分配中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考虑是否、在何种程度上以及以何种价值目标平衡上述利益冲突。①如果市场机制和合同机制能够平衡上述利益冲突,那么公司法就没有必要介入公司的股利政策,反之,公司法必须设定一系列机制保护股利分配中的弱者。如果董事或者控制股东不能实行合理的股利政策,那么其不良表现会在资本市场、经理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和控制权市场表现出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或者公司股票价格的下降,最终导致公司运营不好或者被敌意收购,董事或者控制股东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完备的市场,这样的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并且市场机制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弱者的保护;各种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②因此,市场机制存在局限。不仅如此,试图制定完备的契约,规范各个利益相关者在股利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存在以下局限:一是信息不完整、不对称容易产生合同缝隙。要对股利分配做出一定的约定必须了解公司的盈利信息、投资和预算信息等,而这些信息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不对称的,因此他们很难就股利分配事项达成协议或者即使达成协议,也会对某些交易者有利而对另一些交易者不利,这种合同机制的制约作用不能保证;二是合同机制内在的交易成本会产生合同缝隙。交易成本包括谈判中投入的时间、花费的专业顾问费、律师费等,考虑到时间的机会成本、高昂的律师费以及反复谈判的问题,公司利益相关者很难达成有效制约股利分配的协议;三是公司利益相关者本身的有限理性使得合同不完备。

后记

本书出版之际,我已离开清华园两年多,但在清华园度过的忙碌而充实的三年还历历在目,博士学位论文从搜集资料、选题、开题、确定提纲、开始写作到反复修改、参加评审、进行答辩的全过程也依然记忆犹新。博士学位论文既是我三年博士求学生涯的总结,同时也承载了诸多良师益友和家人的关爱与帮助。我深知论文选题的重要性,从博士入学伊始,就一直在思考自己的研究题目。在参加公司法修订研讨会、撰写课题报告的过程中,我逐渐对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发现这一个重要的公司法问题没有得到学者的足够重视。虽然预感到研究的难度,但在导师朱慈蕴教授的指导和鼓励下,我决定选择该制度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其后两年的写作过程既艰辛又充实,既有过找不到前期研究资料的苦闷,也有过获得些许灵感的狂喜。论文完成之时,我没有预想的轻松,反而觉得,由于时间和能力的限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涉及或者深入研究,这些问题需要我今后继续关注和进一步研究。在此,我要深深地感谢导师朱慈蕴教授。导师不仅在学业上悉心指导我,为我提供参与课题研究、专家论证、立法讨论等难得机会,引领我进入公司法领域的大门,使我初步摸索出研究学问的门径;而且一直在生活上关心我,时时鼓励我。导师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治学态度、勤恳的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我,她的言传身教将使我终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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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以相关主体利益平衡为中心》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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