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页数:45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食品安全法,对于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直接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同志参加了撰稿,最后由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同志审核定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食品安全法,对于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直接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同志参加了撰稿,最后由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同志审核定稿。《释义及实用指南》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立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部分 法律条文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章节摘录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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