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张秀全,李智 页数:403
前言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捍卫着“私权神圣”,体现了“意思自治”,追究“过错责任”。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确立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引入操作机制。民法以其固有的伦理性而表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而商法则以其技术性而凸显出浓烈的逐利情结。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书斋里的民商法和现实中的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脱节,不仅民商事立法滞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理论研究更是无法与现实发展同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之一是引进与加强民商法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个对接的桥梁,为校园里的学者和学子们打开一扇深入实务的窗口,也为实务界的律师和法官们开辟一条通往法学理论殿堂的捷径。近年来,民商事立法活动频繁,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之后,《物权法》也在千呼万唤中浮出水面。案例教学无疑也应该紧紧追踪民商事立法的发展。而市面上已有的案例教材大多比较陈旧,难以适应民商事立法的快速更新。有鉴于此,本丛书的编写应运而生。本套丛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亲自挂帅、中国政法大学等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专家学者们广泛的查阅、精心的挑选、巧妙的组织、独特的分析,使得本丛书能如愿与读者见面。本套丛书追踪最新立法、紧扣核心教材、精选真实案件、创新编写体例,实为一套难得的理论性与实务性兼具的案例教材。本套丛书的问世,相信能为我国民商法的案例教学做出应有的贡献。应其邀,欣然作序。
内容概要
本丛书不同于简易的教学式案例,也不同于冗长的实务性案例,本丛书具有如下特色: 一、同步性:以核心教材——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最新版本为依据,以该教材章节为序,以其核心知识点为关键词“检索”案例,从理论的重要性和实务上的多发性来合理配置和协调章节中案例的安排。 二、真实性:本教程所选的案例大多数为司法实践中精选的真实案件。在本丛书编写之初,撰写人员即进行分工配合:一是从最高法院公报等出版物中挑选代表案例,二是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获取第一手的真实案例,三是从网络中筛选典型案例。在具体的编写过程中作者们力求按照学术规范进行引注。 三、新颖性:不仅本丛书的案例绝大多数来源于近五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件,而且处理依据皆为最新修订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配合对案例的理解,我们注意在案例后援引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在“争鸣”中做了进一步的探索。 四、创新性:编写体例上力求创新,继“案情介绍”之后,用“处理结果”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实际判决结果或者参考判决结果,由“争议焦点”引出案例集中反映的法律争议点,经“法理分析”层层解剖相关的争议点,以“争鸣”对处理结果与法理分析不同之处作学理上的探讨。 本丛书为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司考和考研考生量身定做,帮助他们以最少的时间和精力步入法学实务的殿堂;本丛书还可以作为司法实务界人士进行理论与实践沟通的桥梁;本丛书也可以作为法学爱好者领略民商法律魅力的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张秀全,河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二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曾承担国家社科项目2项、省部级社科和立法研究项目8项。主编或参编民商法学著作8部。曾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十二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释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第十五章 赠与合同第十六章 借款合同第十七章 租赁合同第十八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九章 承揽合同第二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十一章 运输合同第二十二章 技术合同第二十三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 居间合同
章节摘录
此学说是近年学者提出的,其最突出的地方是强化对交易相对人保护,符合现代合同法对动产安全的保护。笔者也持这一观点,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认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完全有效,已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如《德 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经权利人允许,无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的处分,亦 为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或者处分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前项处分亦为有效。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对标的物有数个相互抵触的处分时,则先进行的处分为有效。”《日本民法典》第560、561条也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取得该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于前条情形出卖人不能取得其卖掉的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但是,如果买受人于契约当时,已知该权利不属于出卖人,则不得请求赔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这些立法例看,合同当事人对财产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二,此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利益,兼顾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法律既保护静的安全,也保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当这两种安全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合同作为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作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法,保持合同的效力对于市场经济制度下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归于有效,既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增进社会效益。有效说与合同法第51条并不矛盾。通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体现立法者的意图是确立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本文并不否认,但有效说与《合同法》第51条并不矛盾。因为51条的处分仅指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效力,并根据我国立法采用的债权形式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就债权行为已达成合意,即合同已生效,这种立法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否则,一味将合同解释为效力未定,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无效,违背了债权行为有效合意,与分则规定相悖,实为不妥。总之,无权处分行为在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时,应认为合同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时当然发生权利变动结果。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结果,在处分行为被确认之前,合同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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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合同法案例教程》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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