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热点问题新释新答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江必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江必新 编  页数:567  

前言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民事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民事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从一种期待变为现实,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同时,民事执行制度通过强制性地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以及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起到了制裁藐视法律者的作用,也教育、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为基础框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执行制度已经形成,并渐趋完备。其中,《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增设了执行异议、变更执行法院、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威慑机制等规定,修改了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期限、执行通知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当前,民事执行制度的深入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执行立法而言,今年启动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就执行改革而言,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需要更为成熟的理论指导和理论支持;就执行实务而言,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新情况,需要通过新的理论探索转化为新的制度和规则,执行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有待通过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进行整理和归纳,如各地法院出台了执行流程管理、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审计执行、爆光执行、再执行凭证、执行救助等一系列新举措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内容概要

  《强制执行热点问题新释新答》是以现行执行法律规范特别是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以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的执行理论为基础,分16章51个方面898个具体问题,按照全面系统的要求,对执行法律适用体系进行了新的构建。  从执行工作改革的要求出发,结合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对执行实务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新释新答。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一、执行与执行法什么是执行?执行与履行有何不同?强制执行程序有何意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我国有强制执行法吗?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运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作了哪些修改?二、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的哪个机构负责?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哪些法律文书?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哪些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哪些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哪些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统一管理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有哪些?执行机构能够行使裁判权吗?执行机构内部权限如何分工?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由哪个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谁来执行?执行程序中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执行员合议,并报经院长批准?执行机构应当配置哪些基本设备?三、执行人员及其回避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是否必须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是否必须着装?司法警察能否参加执行?什么是回避?执行人员是否适用回避?执行人员具有哪些情形时,应当回避?司法实践中,回避的方式有哪些?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停止参与本案工作?执行实践中,回避由谁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回避决定?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能否申请复议?第二章 执行管辖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由哪个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哪个法院执行?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由哪个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哪个法院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由哪个法院执行?如何理解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执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审判庭还是执行机构执行?诉前保全由哪个机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和财产保全法院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的,向何地法院提出?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由哪个法院执行?如何区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由哪个法院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海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由哪个法院执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哪个法院管辖?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j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如何解决?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将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什么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法院对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应如何处理?受案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应如何处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应如何处理?上级法院什么情况下指定管辖?什么情况下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第三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一、执行申请、移送及其受理那些案件由当事人申请执行?那些案件由审判庭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准有权申请执行?受让债权的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哪些人可以作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申请执行应在何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有多长?如何计算申请执行时效?什么情况下申请执行?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什么是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中止?什么情况下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止?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如何书写申请执行书?由执行机构负责的执行案件由谁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应审查哪些内容?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立案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二、执行标的哪些财产可以执行?对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内其他财产可否采取执行措施?外交代表的有哪些行为不受管辖豁免?哪些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如何理解执行标的明确?三、支付令的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应具备什么条件?生效的支付令由哪个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执行申请后应审查哪些内容?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如何计算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民事制裁决定能否由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能否成为执行依据?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可以成为执行依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是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还是移送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有哪些?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刑如何立案执行?刑事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况中止执行?刑事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况时,终结执行?罚金刑如何执行?没收财产刑如何执行?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能否委托执行?五、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哪些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哪个机构审查和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如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执行是否应当中止或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 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第五章 金钱给付的执行第六章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第七章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八章 执行救济第九章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第十章 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第十一章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第十二章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十三章 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第十四章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十五章 执行监督第十六章 附则常用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后记

章节摘录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的出发点和中心环节。执行程序的诸多规定都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宗旨的。具体如,关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情形下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处理的规定,关于执行承担的规定,关于各种执行措施的规定等。此外,民讼法还规定了对拒不履行、阻碍或妨害执行、拒不依法协助执行的各种行为的强制措施,并明确规定,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指向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1)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2)被执行人可通过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供担保来减少或延缓其履行义务;(3)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企业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与厂房、被执行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4)采取特定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5)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而不得贱价出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还意味着既要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企业和法人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对当事人不平等的不规范做法。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并且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是执行的根本特点,这是由执行本身所决定的。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强制是完成执行的根本保证,无强制则无执行,执行自始至终体现了国家强制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言之,执行的强制性即来源于执行所动用的国家强制力量。但同时,实践中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属于存在实际困难而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属于法律观念淡薄而推托或者拒绝履行,有的属于法律文书失当导致当事人不服并因而不履行,通过说服教育便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了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和问题所在,并缓解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通过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较之通过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更为经济,它既能使权利人尽快实现其权利。又能使被执行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说服教育也是执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主要表现在:对需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员应首先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也即讲道理、明利害,进行法制教育。

后记

民事执行法是规范执行机构的组织及其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和,包括执行法院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行为的程序、要件等内容。在我国法律体系上,执行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编,并未独立出来,但这并不妨碍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专门探讨和研究。民事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的贯彻落实,是维护法制权威、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一环,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目前,“执行难”仍然是困绕我国司法工作的一大难题。认真学习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无疑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诉讼利益,解决“执行难”的措施之一。为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民事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书》。参加书籍编写工作的,除主编、副主编之外,还有:袁铭武、蔡传俊、魏先俊、李华金、王明全、李产芝、陈义洁、万自民、杨苏龙、朱世明、徐正贤、陈知汉、鲁祖沛、夏德群、陈泽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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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名很好听,但操作性不强,照搬法条,没有指导工作的东西,很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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