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江必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江必新 页数:525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指南》由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著名法律院校的有关专家共同编纂;依循我国执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体系,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为主线,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形成了全面系统、方便适用、部门法性质的执行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编写结合的形式分11章48个专题进行“适用指南”提示,结合完整而明细的具体法条注释性适用指引,帮助广大读者提纲挈领地理解把握与记忆相关法律内容与适用要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执行机构与执行管辖一、执行机构【适用指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节录)【司法解释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节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节录)二、执行管辖【适用指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司法解释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录)第二章 执行依据第三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四章 执行前的准备第五章 金钱给付的执行第六章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第七章 执行程序中的特殊问题第八章 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第九章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争议的协调与执行监督第十章 特殊案件的执行第十一章 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査与处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箅外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箅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査,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隐瞒财政预箅收入,将预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对用预箅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对搜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财政、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査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预箅外资金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属于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坚决按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国家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预箅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本决定的要求,认真部署,尽快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在1996年底前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