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

出版时间:2011-3-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页数: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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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3)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原理、审判实务等部分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结合制定背景进行了翔实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3)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具有权威性、实务性,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等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11月4日)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 《公司法解释(三)》条文释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部分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四、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十、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十一、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十二、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十六、关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十七、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十八、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二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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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应该再便宜些,还不如法律书店的价格低,我们这边七五折就可以购到。
  •   纸张很差,不是正版的
  •   实用性很强,已向同事推荐。
  •   很好!论文都用上了!
  •   说实话,本书不错,但价格离谱。没有办法,因为它代表最高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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