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司考研究中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5出版) 作者:众合教育,邹建章 著 页数:290
内容概要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完全解读(2010年版)》系由跟踪司考命题规律多年的众合学校资深辅导专家撰写。该书对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了全面、详尽地解读,与旧大纲进行了对比,点明删除考点,解析新增和变更的考点,对新增的法律文件进行解读,并针对新增考点编写考题示例,为考生充分利用大纲备考指明复习方向,是目前市场上对司考大纲解读较为详尽的辅导用书。
书籍目录
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四章 法与社会法制史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宪法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章 国家机构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附录:法律法规目录经济法第一章 竞争法第二章 消费者法第三章 银行业法第四章 财税法第五章 劳动法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法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六章 条约法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刑法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二章 犯罪概说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 违法性第五章 有责性第六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七章 共同犯罪第八章 单位犯罪第九章 罪数第十章 刑罚概说第十一章 刑罚的体系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第十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十四章 刑罚的消灭第十五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十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三十九章 渎职罪第四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回避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七章 刑事证据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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