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上下册)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刘家琛 著  页数:2246  

前言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万法之盾的刑法,具有可以剥夺行为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特点,因而被认为是禁止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相信本法的施行,对惩罚犯罪,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三个决定、七个修正案、九个解释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概要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上下册)》由司法界、学术界参与和熟悉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的专家撰写。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解释案、单行刑法,“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关于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结合各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刑法条文予以全面系统而详细的阐释。体例上,分“条文主旨”、“条文释义”等部分。其中,“条文主旨”部分用高度概括的语言反映本条内容.使读者一目了然;“条文释义”部分又分为:“犯罪构成”、“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罪与罪的区别)、“刑事责任”等,系统阐述了对各种罪的认定与处罚。作者队伍的权威性、法律依据的现行有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上下册)》具有理论与实务双重特色,可作为广大司法人员和律师、公民、法人的基本法律工具书。

作者简介

  刘家琛,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兼职教授。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出版《诉讼及其价值论》、《反腐廉政通鉴》、《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等数十种法学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二节 管制第三节 拘役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 死刑第六节 罚金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二节 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五节 缓刑第六节 减刑第七节 假释第八节 时效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常用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后记

章节摘录

  【条文释义】  我国社会现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依法惩罚;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是刑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体现。惩罚犯罪就是要铲除社会上消极的、腐朽的东西——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人民,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和团结局面。为此,就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惩罚极少数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充分反映了这一指导思想,严格规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用较多的章节和条文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关系等作了必要的规定。  同时,我国《刑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积极地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刑法》的中心任务。为此,刑法设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对于非法谋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予以刑罚制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基础,也是制定刑法的根据。我国宪法除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之外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刑法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为保卫国家制度,保护公民权利,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以保障宪法的切实实施。制定刑法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对刑法的解释和执行,也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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