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 页数: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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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以来已经出版了63辑,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案例著作。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广大法官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法[2005]64号)。
内容概要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图书。它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司法水平,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审判业务,促进理论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概况和一定时期社会概貌的如实反映,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重要参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资料和法学教育的丰富素材。
书籍目录
刑事1.税启忠非法制造爆炸物案2.李考明合同诈骗案3.田玉富过失致人死亡案4.李高林等抢劫案5.李斗等抢劫案6.彭文化敲诈勒索案7.付小兵侵占案8.吴定岳职务侵占案9.唐发均强迫卖淫案10.昆明展煜科技有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11.朱兴荣滥用职权案民事特别策划: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12.李庆红诉镇雄县文化体育局雇员受害赔偿案13.石佰平诉商丘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14.张庆超诉蒿广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特别策划: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15.史海波、蔡建美诉黄荣刚、卢富强、中山市巨田电器卫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16.武某诉贝亲株式会社等产品责任纠纷案17.祁庆民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18.北京卅州鑫磊建筑砌块有限公司诉漳州市芗城科辉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19.石咏梅诉上海住电装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誉权案20.章心花等5人诉宁海县公安局、宁海县卫生局、王德尚、宁波市第一医院尸检纠纷案21.姚月平诉丁红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2.陈敬国、张桂珍诉中国水泥厂、朱珏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3.李龙维诉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王明惠、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4.郑仕兴诉林松汉、汕头市森达塑胶厂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5.于楼高诉宁波市镇海区虫虫网吧庄市佰亿时空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6.王尔聪诉泉州市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27.程丽娟、林清源诉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纠纷案28.陈某诉北京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29.倪同珠诉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借款纠纷案30.曲修钊诉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31.徐永祥诉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徐嘉余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32.徐晓东诉蒋兆梅、无锡市神往网吧买卖合同案33.谢丽珍诉南安市新百姓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三 商事四 知识产权五 海事海商六 行政与国家赔偿
章节摘录
一种意见认为,在_一些诉讼中,如上述复制权诉讼中,公证书是一种证据,但是,在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的诉讼中即本案诉讼中,它就不再是证据,而是诉讼标的。公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赋予法院通过判决撤销公证书的权力,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必要途径。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足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这种活动而依法产生的公证书,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将之撤销。因为,其一,公证本质上足一种非讼司法活动,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范畴。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占,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它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质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只能选择采信不采信公证后的证据,而不能直接判决撤销公证书。其二,如果公证书确实违法,也只能由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可见,对公证书的复查权、撤销权和变更权应由公证机构行使。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依法申请复查、投诉,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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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为该系列书之第64辑,内容涉及: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行政与国家赔偿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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