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邓基联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8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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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深圳市法院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强化典型案例对于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我们组织编写并出版了这本《深圳法院疑难案例精选(民事卷)》。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均率先于全国其他城市,反映到司法领域,最突出的就是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这一局面,深圳两级法院的法官不得不在完成相当于内地法官几倍以上办案任务的同时,于夜深人静之际,沉思冥想,遨游于法学理论当中,为这些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案件寻求一个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书是深圳两级法院近年来民事审判的一个缩影,收集了2000年以来人格权、债权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各类典型案例40件。筛选案例时,我们把握了以下几点:(1)属于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或争论的疑难案件;(2)属于现行法律未涉及或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3)结合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对某一法律规定有了新的认识,在利益衡量上有了新的角度,在适用上有了新的方法;(4)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复杂,对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某一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5)有的案情虽不复杂,但属于当前社会关注的多发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性。撰写评析时,我们着重于分析案件所反映的典型性问题,不求面面俱到。编写案例是我们的初步尝试。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所限,书中疏漏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深圳法院疑难案例精选(民事卷)》是深圳两级法院近年来民事审判的一个缩影,收集了2000年以来人格权、债权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各类典型案例40件。筛选案例时,我们把握了以下几点:(1)属于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或争论的疑难案件;(2)属于现行法律未涉及或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3)结合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对某一法律规定有了新的认识,在利益衡量上有了新的角度,在适用上有了新的方法;(4)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复杂,对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某一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5)有的案情虽不复杂,但属于当前社会关注的多发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性。撰写评析时,我们着重于分析案件所反映的典型性问题,不求面面俱到。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篇华文娟与深圳市宝安宝港实业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美士电线(深圳)有限公司与吴耀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刘建龙、刘水英与江金彪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吴尚活与曾文武、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鲁乾坤、何丽与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蒋加峰与深圳市展鹏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兆欢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宜臻与深圳市中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梁强劲与蒋英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靳平、李贤芳与深圳市旅游(集团)公司、深圳市旅游(集团)公司沙井营业部、清远市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陈正兵与叶伟雄、赖才娣、卢进辉、陈卫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展华、赖惠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徐开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刘乙威、肖金娥与深圳市环世实业有限公司、欧阳蒲初、詹文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谢运菊等与高振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梁爱兴与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刘韧名誉权纠纷案曾庆勇与深圳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第二部分 债权纠纷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太宁路支行与冯亮等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李庆起等与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林美添与周茂生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康亚九与深圳市证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市邮政局龙岗分局与马蓬龙、深圳市邮政局龙城邮政储蓄所、深圳市邮政局爱联邮政储蓄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徐叶明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曹彩会与深圳市邮政局龙岗分局、深圳市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谢建良与联通深圳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学文保险合同纠纷案刘梦丹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钟远倩、陈春红与廖紫中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鑫源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汉波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诉陈文锋侵权纠纷案丁加文与郑运生、邵泽猛伤害赔偿纠纷案李群英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案黄香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刘亚妹、陈碧瑜、陈尚利、陈尚誉、陈宜康、汪梅芝、深圳市上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南光、鲁梦如与东方肾脏病医院、深圳报业集团虚假广告纠纷案朱建国与深圳市新华书店、收获文学杂志社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林丹丹诉刘义、刘顶汉、陈刚返还财产纠纷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和兴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第三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篇陆海龙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等证券欺诈纠纷案薛松平与深圳市红达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案深圳中旅大华汽车运输企业有限公司与朱殷、刘道光股权确权纠纷案李建生与黄高共、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章节摘录
关于第一项争议事实,华文娟称热水器上写明产品系万和集团与万和电器制造。万和集团与万和电器称,该产品系万和电器制造。法院认为,虽然万和电器是产品的实际生产人,但由于产品上同时标明了万和集团与万和电器,因此这两个公司均应视为生产者,均需对产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第二项争议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认定对于涉案热水器的实际安装者没有证据证实。关于第三项争议事实,宝港公司称其已经通知生产厂家安装,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并认为按惯例应由厂家安装的。万和集团与万和电器称其并未接到安装通知。法院认定,宝港公司并未通知万和集团或万和电器安装热水器。关于第四项争议事实,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四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因此法院对于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定华文娟受到损害的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关于第五项争议事实,共涉及如下项目:(1)医疗费。华文娟主张为人民币275763.96元,并提交了相关票据。被告认为有的药物没有医嘱来佐证,不能证明是华文娟必须用的药。法院经审查,对于华文娟在西乡人民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213759.58元予以认定;对于华文娟自称外购药品的费用,因其不能证明与医院所开具的外购清单中药品相符,法院不予确认;对于华文娟所提交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具的票据,因发生在西乡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内,法院不对其进行累加计算。法院认定医疗费数额为人民币213759.58元。(2)后续治疗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鉴定,华文娟的伤残等级为四级,需要持续治疗费人民币24000元,法院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予以采信。(3)误工费。由于华文娟未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亦未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法院参照法庭辩论终结时深圳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因华文娟未能举证证实其所处行业,法院按照深圳市宝安区2005~2006年度职工最低工资的标准计算,从受伤日计算至定残日数额为3480元(580元/月×6个月)。(4)护理费。西乡人民医院出具意见为华文娟至少需要两名护理人员,华文娟的父母于2006年12月27日开始护理。因华文娟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法院采用深圳市宝安区护工的收入标准,按照两人护理、每人每日50元计算,从2005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06年12月14日,数额为35300元(50元/×353日×2人)。(5)交通费。华文娟主张数额为2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其此项损失不予认定。(6)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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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疑难案例精选(民事卷)》:深圳市法院文化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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