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人民法庭实用手册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本书编选组、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3出版)  

内容概要

《2009年版人民法庭实用手册》主要介绍了一些法院的规定以及一些案例的分析,内容具体,是一本法律常识丰富的工具书。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5年9月23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11日)第二编 民事审判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婚姻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山林水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2001年6月13日)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事故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章节摘录

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问。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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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版人民法庭实用手册》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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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逛 了好几个店,包括实体的和网店,还是这里价格便宜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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