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段波、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司考研究中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段波 著 页数:301
前言
司法考试号称“中国第一考”,其难度主要体现为考查科目众多(14门部门法)、内容繁杂(教材和法条字数累计上千万字)和试题难度大(多为小案例,要求考生能够理论联系实践)三个方面。对广大考生而言,要想顺利通过司考,至少要对教材有所了解,对重点法条强化记忆,对历年真题反复研读,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复习方法,但是,对于那些时间精力不足,无法全身心备考的考生来说,这一思路却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在每年的司考教学实践中,考生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够提高复习效率?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几乎无解。究其原因,在于无论如何化繁为简,都无法跳出教材——法条——真题这样的体系循环,也就无法走出一条能够真正提高复习效率的新路来。当然,笔者不敢妄言有什么点石成金的绝招,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在这方面进行探索,进而为广大考生提供一种思路的引导和方法的启发,本书的出版,就是这样的一种尝试。本书的核心部分是对教材进行梳理而归纳出来的必背金句,这些必背金句的共同特点是体现最基本的考点,浓缩最重要的内容,同时在历年真题的解析中具有很高的重现率。经过归纳整理而形成的这些“必背金句”是考生通过司考必须掌握的内容。为了让考生更好地理解这些必背金句,本书在每条金句后面都附有[常见陷阱]一栏,来分析命题人考查本句可能使用的方式,本书把这些陷阱归纳为八种——釜底抽薪型、移花接木型、鱼目混珠型、画蛇添足型、一叶障目型、偷梁换柱型、似是而非型、综合应用型。这一栏目将使得考生熟悉常见的命题陷阱,做到知已知彼,未雨绸缪。
内容概要
《司考必背金句系列:诉讼法司考必背490句(2010年版)》是司考辅导名师潜心研究多年的复习新方法——必背金句记忆法的成果结晶,以精炼易懂的金句浓缩司考重要法条和高频命题点,每一句都是司考过关必须掌握的识记内容,是缩短考生记忆时间,快速突击、高效便携的实用工具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调解原则3.处分原则4.检察监督原则5.合议制6.合议制的适用情形7.陪审员可以参与的程序8.回避制度9.公开审判制度10.公开审判与公开质证11.两审终审制度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1.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2.诉讼与仲裁的关系3.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形4.一般地域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之例外6.赡养案件的管辖7.迁户不落户情形的管辖8.离婚案件的管辖9.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10.特殊地域管辖11.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的管辖12.合同的协议管辖13.合同管辖的确定14.购销合同、加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5.侵权案件的管辖16.著作权侵权的管辖17.专属管辖18.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19.共同管辖20.移送管辖21.指定管辖的情形22.管辖恒定23.管辖权异议2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第四章 诉1.诉的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2.诉的种类3.反诉主体特定4.反诉的对抗性与独立性5.反诉的牵连性6.反诉的审理第五章 当事人1.实体当事人与非实体当事人2.当事人的法定变更3.当事人的种类4.分支机构为当事人5.新闻侵权的被告确定6.必要共同诉讼情形7.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8.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9.普通共同诉讼10.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1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12.代表人的权限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1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的例外16.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17.委托代理人的范围18.委托代理人的权限19.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第六章 民事证据1.证据的特征2.书证与物证3.书证与视听资料4.证人资格5.证人出庭6.重新鉴定7.当事人陈述8.补强证据9.证据的学理分类10.证明对象的范围11.自认12.证明责任13.举证责任分配14.举证期限15.新证据16.依职权调取证据17.交换证据18.质证19.认证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留置送达第八章 法院调解1.调解程序的适用2.调解协议3.调解不利豁免4.调解书的制作5.拒收调解书的效力6.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7.调解书的补正第九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1.诉前财产保全2.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4.行为保全5.证据保全6.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拘传的适用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1.起诉条件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3.原告的再起诉4.离婚案件的再起诉5.三费案件的再起诉6.开庭审理7.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8.缺席判决9.延期审理10.诉讼中止11.诉讼终结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第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 民事裁判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十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二十三章 仲裁协议第二十四章 仲裁程序第二十五章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第二十六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第二十七章 涉外仲裁第二十八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十九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三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十一章 管辖第三十二章 回避第三十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四章 刑事证据第三十五章 强制措施第三十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十七章 期间与送达第三十八章 立案第三十九章 侦查第四十章 起诉第四十一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四十二章 一审程序第四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四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四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十六章 执行第四十七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十八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三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第三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知识链接】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1)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是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再审抗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2)抗诉的提起主体不同:二审抗诉是由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起,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二审抗诉是上级人民法院接受;再审抗诉是同级人民法院接受。(4)抗诉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限;再审抗诉无期限限制,但要求无罪改为有罪的,应遵守《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5)抗诉目的不同:二审抗诉是阻止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再审抗诉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6)抗诉途径不同:二审抗诉是一审检察院通过一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材料,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庭;再审抗诉是抗诉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材料。【实战演练】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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