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页数:582
内容概要
《司法文件选(2010年合订本)》内容包括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
书籍目录
第1辑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3月9日)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0月26日)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4日)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11月16日)第2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10月31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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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选(2010年合订本)》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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