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实务精义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梁展欣 编  页数:522  

内容概要

  全面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各个方面的问题,系统梳理了与诉讼时效制度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个案的函复。深入阐释了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产生的各种疑问,结合相关权威实务见解,求得对这些疑问的正确解决。

书籍目录

凡例第一章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1.什么是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什么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什么4.主要有哪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5.《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向有哪些类型6.民事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7.如何适用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8.如何理解《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的溯及力9.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10.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有什么区别11.如何确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12.如何处理诉讼时效的竞合和聚合13.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14.在诉讼中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15.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就诉讼时效举证16.法院如何援用诉讼时效17.变更诉讼时效期间的协议是否有效18.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协议是否有效19.如何理解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当事人自愿履行”20.诉讼时效的障碍制度有哪些类型21.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22.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不可抗力障碍23.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行为能力障碍24.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遗产障碍25.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控制关系障碍26.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其他障碍”27.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的“提起诉讼”28.如何理解“提起诉讼”中断事由的类推适用29.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0.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1.如何理解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32.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章 合同法上的诉讼时效1.合同法上的哪些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2.如何起算履行期限单一、确定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3.如何起算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4.如何起算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5.如何起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6.如何处理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之关系7.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8.如何确定因合同被撤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9.合同无效如何适用诉讼时效10.合同解除如何适用诉讼时效11.债权人就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如何影响诉讼时效1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履行或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如何影响诉讼时效1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履行或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如何影响诉讼时效14.主、从债权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如何15.按份之债的诉讼时效有何特别之处16.连带之债的诉讼时效有何特别之处17.不真正连带之债的诉讼时效有何特别之处18.不可分之债的诉讼时效有何特别之处19.债权让与如何影响诉讼时效20.债务承担如何影响诉讼时效21.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如何影响诉讼时效2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何影响诉讼时效2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如何影响诉讼时效24.抵销如何影响诉讼时效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上的诉讼时效1.侵权责任法上主要有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2.侵害人格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4.如何确定侵权致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5.如何起算连续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6.产品缺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7.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适用诉讼时效8.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第四章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上的诉讼时效1.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物权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3.物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4.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5.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6.抵押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么7.质权、留置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么8.如何起算物上担保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9.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何适用诉讼时效10.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第五章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上的诉讼时效1.婚姻无效确认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婚姻撤销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3.只能在离婚时行使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4.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5.扶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第六章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上的诉讼时效第七章 金融法上的诉讼时效第八章 海商法上的时效第九章 劳动法上的时效第十章 税法上的时效第十一章 国际私法上的时效附录一 诉讼时效的民事实体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归类整理附录二 诉讼时效重要司法文件汇编

章节摘录

  “如果银祥支行发出询证函不是为了催款,那么询证函的发出对银行而言几乎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借款人当初在询证函上盖章时并未提出不能作为权利主张,而在诉讼中却以此为抗辩理由而主张诉讼时效经过,具有比较明显的逃避债务意图”。同时承认:“关于诉讼时效是否因询证函而发生中断的问题,仅有个案性而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该请示案件答复中关于询证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不应具有普遍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二是权利人发出之贷款情况调查表是否构成履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与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48号)规定:“1998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权路支行)向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该表包括贷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还款计划等内容,故应认定其具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②  (2)履行要求可以向哪些相对人作出?《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强调了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义务人的要件,第二款还专门就何为“到达义务人”作出了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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