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1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编 页数: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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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案例、任免事项和文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基本保留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刊)的内容,并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文献、任免事项、裁判文书和案例等各项资料的类别为栏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2008年全年公布的资料和文献内容重新进行了整理和归类,以便于读者能够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年度、资料的文档类别和法律类别进行查阅。
书籍目录
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_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简历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勇、李晓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免职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三刚等20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德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司法文件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统计裁判文书选登案例刑事民事行政
章节摘录
第三节 扣除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人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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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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