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李建伟、 吴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2出版) 作者:李建伟,吴冬 著 页数:191
内容概要
《国家司法考试重要部门法读本系列·宪法行政法司考读本(2010年版)》内容涉及:宪法、选举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书籍目录
宪法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章节摘录
第五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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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行政法司考读本》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新旧对照,法条解读,法理体系,权威阐述,历届真题解析,易混考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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