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康宝奇 著 页数:480
前言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完善和建立适应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科学模式,应成为当前深化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司法人事管理的目的是,进一步推进人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和法院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完善符合法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二五”改革纲要强调“分类管理是司法管理的科学模式,”而对法官队伍进行分类管理的有效路径就是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想结合所任职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实施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推动法官职业化工作的情况,比较微观地、具体地谈一谈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一命题,意在解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可操作性层面内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避免以行政化探讨法官职业化的误区。
内容概要
《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及类型化案件审判研究(第1辑)》共分为两辑,本辑精选研讨会论文40篇,分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研究、刑事类型化案件审理研究、民事类型化案件审理研究、商事类型化案件审理研究、行政类型化案件审理研究、执行类型化案件审理研究和其他问题研究共七个部分进行汇编,献给热心法官职业化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研究的有识之士。
作者简介
康宝奇,1953年出生,法学硕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政法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兼职、客座教授。曾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陕西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陕西省政法系统获优秀论文一、二等奖。先后担任《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征地款分配纠纷审判实务与研究》、《城市房屋拆迁》及《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适用》、《裁判方法论》、《疑难案件审判实务研究》等著作主编。
书籍目录
合议庭专业化: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种理性思考与实践(代序)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研究完善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渐进之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座谈会综述困惑与突围:司法专业化与民主化的冲突和协调专业化审判模式法律价值的实证分析——以管辖权争议案件专业化合议庭建设为例浅论合议庭制度的功能及完善交通肇事案件专业化合议庭运行情况及相关法律适用研究破产案件审理实践与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研究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及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刑事类型化案件审判研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探讨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探析量刑规范化探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量刑问题的反思试论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幅上升的成因及防范对策对票据诈骗犯罪的再认识抢劫犯罪的发展趋势分析及对策贪污罪法律适用中几个问题的分析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几点体会西安市经济犯罪案件发改情况的调查民事类型化案件审判研究关于受理和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兼谈和谐社会之司法作为的应对对2004年至2006年发回重审、全部改判案件的情况分析离婚案件的新特点及发展趋势探析离婚案件调判结合方法研究对当前医患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社会转型时期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分析——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为样本兼听明裁:论财产保全审查有限透明化商事类型化案件审判研究论买卖合同中物之瑕疵担保制度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关于公司诉讼的调查报告——以西安中院审结的69件公司案件为研究路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实证研究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类型化案件审判研究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实务探析关于未央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调查报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障碍及进一步开展赔偿工作的设想和建议执行类型化案件审判研究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辨析执行案件中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民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的思考司法保障问题研究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问题探析——兼议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的构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中的制度协调问题后记
章节摘录
2.其他类型犯罪作为票据诈骗罪的手段的罪数认定 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中包括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和冒用他人的票据等,并不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票据。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票据,然后予以使用,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在冒用他人票据的犯罪中,行为人为了应付蒙骗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往往事先要伪造或者盗窃被冒用者的身份证件、印章、签名或者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这些伪造、变造行为的本身往往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但不能与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以他人名义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冒用他人名义签发空头支票诈骗财物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定性?有人认为,应该构成伪造支票罪和使用伪造支票罪。其理由是:(1)根据刑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票据诈骗犯罪,但当行为人并不是支票的权利人时,不符合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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