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48辑)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万鄂湘  页数:122  

前言

2005年元月,《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系列(下称《解读》系列)正式出版。《解读》系列以“解读”为重点,通过对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步动态解读,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最新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信息平台。《解读》系列与《司法文件选》相配套,优势互补,同时又是对《司法文件选》的拓展与深化,弥补了法规汇编类出版物没有同步阐释、解读内容的不足,突出全、专、新、快、准等特点,解读权威、时效迅速。为了更好地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系统服务,提升《解读》系列的实用性、针对性,2008年《解读》系列将本着"贴近审判,服务司法"的宗旨,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四大审判专业分立四个分册按月出版。本辑收录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解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及其解读、《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及其解读,商事审判动态栏目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收录了兴泰公司与华源公司股权纠纷案及法官点评;专家顾问组针对商事法律适用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4个解答。

内容概要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11辑)(总第47辑)》2008年第11辑收录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与解读;《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与解读;《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与解读;《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与解读;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收录了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及法官点评;专家顾问组针对商事法律适用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5个解答。

作者简介

万鄂湘,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公安人,民革成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书籍目录

【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宋晓明 张勇健 刘敏[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录)(2005年12月18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2000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2000年1月29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2005年3月18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2004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2000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1999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解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1月14日)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柳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5月21日)商务部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16日)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29日)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8年4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4月18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4月8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从物权法看证券担保制度的进步与突破  沙玲【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黄岩北城羊毛衫厂诉上海舒婷时装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属纠纷案——擅自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  刘洪【民商事审判动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08年工作要点(节录)【法律适用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解答】合伙人已退伙欠下债务应该怎么承担?(专家顾问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专家顾问组)能否将抽逃资金的股东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专家顾问组)在两家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应该怎样承担责任?(专家顾问组)能否以曾经被撤销公司登记为由申请清算?(专家顾问组)

章节摘录

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修订后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类诉讼在受理方面是否有特别的考虑?答:作为公司诉讼中特殊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除要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还需从股东据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股东的资格,以及是否满足前置性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股东据以起诉的理由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主要体现的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赋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如果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其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等,因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因此在受理环节即应将之拒之门外。应当明确,本条列举的四项事由,一方面是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时形式审查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实体审查的标准。其次,公司法明确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如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不具备上述持股条件的,法院对其诉请不予受理。鉴于公司法做此规定系出于防止个别股东恶意诉讼的目的,以期通过对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在起诉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多个)股东,均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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