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出版时间:2007-5-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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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工作流程和报酬标准以及新旧破产法在审判适用中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也于6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新《企业破产法》和上述三个司法解释,并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由奚晓明主编、最高法院民二庭编写了本书,对上述三个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释义,包括规定的背景介绍、起草过程中主要争议的问题的说明、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本书对法官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工商、税务机关等具有重要参考和实用价值。本书采取逐条释义的方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关于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从制定背景、条文理解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目的是为了便于各级人民法院了解和准确适用该三个司法解释,并通过对司法解释的了解,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案件;同时,在进一步加深对整个破产法律制度认识的基础上,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司法经验。

书籍目录

序--- 奚晓明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附录篇
附录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录二、新旧破产法律规范比较
附录三、部分国际组织、国家有关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节录)
德国支付不能法(节录)
日本破产法(节录)
英国破产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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