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6-9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麻锦亮  页数:699  字数:6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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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居于突出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历时数年,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起草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雇主责任、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相互关系、定期金赔偿等等,并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解决了长期以来审判实践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无统一规范,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同时,该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里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为了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原意,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实务界、理论界的有关同志,以该司法解释为主干,结合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撰写这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务丛书》。本套丛书不仅比较准确、详实地表述了司法解释的精神,而且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范的内容。    《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研究》是本丛书的一种,本书从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人手,根据近年来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不仅对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而且对实践中所涉及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尤其对此类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的同命不同价、学校责任、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抛掷物侵权、危险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等热点问题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等,均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与研究,系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适用研究的最新之作,可资广大读者借鉴与参考。

作者简介

麻棉亮,男,浙江缙云人。东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现师从王利明教授。
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抛判物侵权责任--在价值与逻辑之间》、《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等20余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绪  论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总体评价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新问题新制度    一、司法解释的新问题    二、司法解释的新制度第一章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三、自己不当行为责任与自己无不当行为责任      (一)不当行为      (二)不当行为与可归责性或过错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分类与设立一般条款的可能性  第三节  一般条款的概念及功能的反思    一、“一般条款”的语义分析    二、一般条款的功能    三、一般条款的外延  第四节  一般条款的模式取舍:徘徊于法国法与德国法之间    一、法典体系的选择对侵权法的影响    二、请求权竞合问题    三、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    四、法官的法还是立法者的法  第五节  结语:一般条款模式选择的现实意义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上的过错  第一节  侵权法与过错    一、侵权法的功能与过错    二、主客观过错的争论  第二节  认定过错的对象:行为    一、他人的行为      (一)雇用人责任      (二)父母责任      (三)代小结:过错推定辨    二、不作为与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不作为      (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比较法考察    三、违法性与过错      (一)违法性的概念      (二)违法性的判断      (三)小结:违法性的取舍  第三节  过错的认定    一、故意的认定      (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二)故意的构造和类型化分析      (三)法人的故意    二、过失的认定      (一)过失的构造      (二)过失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第四节  实例分析  第五节  结语第三章  过错相抵与适用  第一节  概念及特征    一、存在他人的加害行为    二、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三、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理论沿革及依据    一、理论沿革    二、理论依据  第三节  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一、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相抵问题    二、受害人一侧的过错问题      (一)法定代理人的过错相抵      (二)关于其他关联人的过错相抵  第四节  相抵方法    一、考量因素    二、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遭受损害的情形  第五节  实例分析第四章  广义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节  共同侵权的本质  第二节  系统考察    一、共同侵权发展历史的比较法考察    二、共同过失与无意识联络数人侵权      (一)无意识联络数人侵权      (二)共同过失与无意识联络数人侵权    三、共同危险与无意识联络数人侵权  第三节  类型化分析    一、共同故意    二、共同过失    三、共同危险      (一)构成要件      (二)因果关系      (三)免责事由      四、小结:请求权检索  第四节  共同侵权的发展    一、新类型的不断出现    二、主观要件的宽松化及至客观化    三、价值与逻辑的冲突  第五节  救济模式    一、非连带责任承担的有关问题    二、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节  实例分析第五章    私法自治视野下的违法性问题  第一节  形式理性与私法自治  第二节  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    一、私法上的利益冲突类型    二、民法调整的不同模式    三、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四、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      (一)自治规范与管制规范      (二)小结:意思自治、法定主义与国家强制  第三节  私法自治视野下的民法上的违法性问题    一、私法自治视野下的侵权法上的违法性问题    二、私法自治视野下的合同法上的违法性问题      (一)这里的“法”是否包括民法上的强行性规范      (二)合同法上的违法性问题    二、小结  第四节  探讨违法性的实践意义第六章  责任法体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德国责任法体系中的交易安全义务评介    一、德国责任法体系    二、交易安全义务在德国侵权法上的引入:几则判例    三、交易安全义务在德国侵权法中的楔人:理论分析    四、交易安全义务与责任法体系的协调      (一)交易安全义务理论与侵权法内部诸制度与理论的协调      (二)交易安全义务与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  第三节  法国责任法体系与安全保证义务    一、法国责任法体系    二、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互动      (一)  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直接请求权理论      (三)暗含的利益  第三人合同的理论    三、法国责任法体系中的安全保证义务      (一)安全保证义务的产生与性质      (二)法国法上的安全保证义务与德国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      (三)法国法上的安全保证义务与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  第四节  英美侵权法中的过失侵权制度    一、英美侵权法中的过失侵权      (一)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分与合      (二)过失侵权    二、过失侵权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      (一)过失侵权与过失责任      (二)过失侵权与交易安全义务  第五节  结  语第七章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一、我国学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诸种学说    二、对各种学说的评析      (一)附随义务说      (保护义务说)      (二)法定义务说      (三)注意义务说    三、笔者的观点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一、义务人的范围    二、保护范围      (一)可预见规则或相当性理论      (二)经营活动中的保护范围      (三)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保护范围  第三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因果关系问题    二、直接责任的赔偿范围    三、补充责任的依据及相关问题  第四节  实例分析第八章  学校责任与适用  第一节  学校所承担责任的性质    一、监护责任说    二、过错责任说    三、笔者的观点      (一)监护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二)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三)监护权的移转  第二节  学校责任的适用    一、案件类型    二、责任界限    三、责任主体  第三节  实例分析  第四节  结  语第九章  雇主责任与适用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基本立法类型分析    二、历史发展及学说之检讨    三、不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雇主责任的适用之一:依据及范围    一、归责依据    二、适用范围概述    三、在各种合同中的适用  第四节  雇主责任适用之二: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一、与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一)定作人责任的性质      (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适用    二、与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    三、与法人责任      (一)法人的概念与能力      (二)法人责任的比较考察      (三)雇主责任与法人、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行为    四、雇主责任与危险责任      (一)危险责任的内涵      (二)雇主责任与危险责任  第五节  雇主责任适用之三:关于雇佣活动  第六节  责任的承担与求偿  第七节  实例分析  第八节  结  论第十章    工伤事故责任与适用  第一节  工伤事故的概念  第二节  劳动者的救济模式问题    一、工伤保险兴起的背景    二、劳动者的救济模式    三、笔者的观点  第三节  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一、与雇员职务受害责任      (一)“雇主”的范围      (二)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  第三人的责任      (四)小结: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    二、与义务帮工遭受损害的责任  第四节  适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认定工伤事故的若干问题      (一)责任认定      (二)争议解决      (三)管辖权问题    二、受害人过错问题  第五节  实例分析第十一章    抛掷物侵权责任与适用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抛掷物责任与现行法  第三节  类推:在价值与逻辑之间  第四节  关于公平责任的思考第十二章    危险责任与适用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      (一)从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      (二)危险责任的兴起及法制化    二、英美法系      (一)英美侵权法概述      (二)严格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抑或危险责任  第二节  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及归责原理的比较研究    一、法国法      (一)无生物责任的发展历史      (二)无生物责任的归责原理      (三)无生物责任的性质探讨    二、德国法      (一)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二)危险责任的归责原理    三、英美法      (一)基于异常危险活动引起的严格责任的构成      (二)基于异常危险活动引起的严格责任的类型      (三)小结:基于异常危险活动引起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理  第三节  我国法上的危险责任——比较法上的借鉴及其建构    一、我国法      (一)立法现状      (二)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危险责任的内涵及归责原理      (一)危险责任的内涵      (二)危险责任的归责原理  第四节  实例分析第十三章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适用  第一节  精神损害的理论问题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一)赔偿权利人      (二)赔偿义务人    二、构成要件      (一)一般构成要件      (二)特别构成要件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一、关于行使的专属性    二、可转让性的先决条件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    四、请求权阻却事由    五、赔偿额的计算      (一)赔偿额的计算      (二)给付方式  第五节  实例分析第十四章    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生命权及其民法保护    一、关于是否存在生命权问题    二、我国法律关于侵害生命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侵害生命权的财产损害赔偿    一、概念辨析: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三、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      (二)关于同命是否应同价的理论探讨      (三)近亲属的范围:代小结    四、其他财产损害      (一)扶养费        (二)丧葬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节  抚慰金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生命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    二、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可继承性问题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二)笔者的观点      (三)代小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析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考量因素  第四节  实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二、问题症结及对策后记

章节摘录

  在两被告之间,朱某对所饲养的狗疏于防范,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海安县某镇初中疏于校园安全管理,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朱某和海安县某镇初中分别向原告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171.55元和930.66元。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此,还无法判定无过错责任一方与承担过错责任的一方能否构成共同侵权。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之外,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并不存在进一步细分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问题。但对于本案,在依笔者看来,动物饲养人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之所以很难构成共同侵权,不是因为前者属于无过错责任,从而不能构成共同侵权  因为环境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但仍有共同侵权法理的运用,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同,使得二者的结合很难具有“司法解释”所谓的“直接性”或所谓的“过错内容的共同性或相似”甚至违法行为的客观共同性等特征,所以二者不构成共同过失,从而只能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处理。  如果说本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较为清晰的话,那么在下边的这一案例中,两被告所承担的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责任就有待于进一步分析了。2003年6月,张永准备建房,遂与沈峰口头协商,拟定从沈峰处购买工业楼板,该楼板按16元/米计算价格,由张永先预付楼板款2000元,其余款项根据原告最后使用数量计算,待以后再行支付。与此同时,张永还与李奇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永备料,李奇包工,为原告承建该房,并按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计算报酬,由张永先行支付给李奇人工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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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近年来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新的、系统的和比较深入的研究。本书不仅对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进行针对性研究,而且对实践中所涉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本书对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的同命不同价、学校责任、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抛掷物侵权、危险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等热点问题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等,均作了独到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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