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常用法规制度选编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为九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关于对行政处分期限的合并处理及加重处分应当如何执行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除处分制度的通知 第三部分矿山安全生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消防安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五部分交通安全生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部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八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九部分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68号 1994年12月20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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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常用法规制度选编》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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