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学新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高景峰,李欣 编  页数:354  字数:250000  

内容概要

《纪检监察干部学新刑事诉讼法》由高景峰主编,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比较好地体现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每一个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面临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有助于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查办案件的理念,同时对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执纪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执纪,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高景峰,法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主要研究方向: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学。曾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作为副主编或者主要撰稿人,参编或者合著法学著作15部。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和重点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书籍目录

第一讲  刑事诉讼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任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诉讼目的
二、刑事诉讼任务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节 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修改重大亮点
一、人权保障理论之历史发展
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落实
第二讲 管辖制度
第一节 管辖制度基本内容
一、管辖的种类
二、管辖的范围
三、管辖的内部分工
四、特定刑事案件的管辖
第二节 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复杂情况地域管辖的确定
二、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问题
四、区际管辖冲突
五、互联网犯罪的地域管辖
第三讲 回避制度
第一节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回避的种类
二、回避的对象
三、回避的理由
四、回避的启动
五、回避的期间
六、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七、回避的效力
八、回避的救济
第二节 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主体
二、申请回避权的告知
三、回避理由的证明
四、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滥用申请回避权问题
第四讲 辩护和代理
第一节 辩护制度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含义及意义
二、辩护的种类
三、辩护人的范围
四、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五、法律援助制度
第二节 刑事代理制度基本内容
一、刑事代理的特征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人的范围和权责
四、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五、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
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第三节 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作用
二、律师会见权问题
三、·律师阅卷权问题
四、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
五、刑事代理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五讲 刑事证据制度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证据种类
三、举证责任
四、证明标准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证人制度
一、我国刑事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三、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内涵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讲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第一节 批准和决定逮捕
一、批准和决定逮捕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批准和决定逮捕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拘留
一、拘留的条件和程序
二、拘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二、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 拘传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二、拘传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七讲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的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三、立案标准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一、立案程序
二、立案监督
第八讲 侦查
第一节 侦查措施的一般规定
一、侦查措施的主要内容
二、侦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侦查终结
四、补充侦查
第二节 技术侦查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二、技术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查封、扣押、冻结
一、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
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司法实践中
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其他侦查措施
一、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二、询问证人
三、样本采集
四、侦查实验
五、单位、个人提供证据的范围
六、身份不明的调查及处理
第九讲 提起公诉
第一节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四、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五、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二节 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
二、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第三节 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不起诉的种类
三、不起诉的程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节其他侦查措施 一、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决定》第四十三条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全程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全程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 按照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不得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录音录像。至于“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主要是指有重大社会影响、有严重危害后果、案件疑难复杂、犯罪人数较多等案件。 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给侦查人员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并未像检察机关的自身要求那样一步到位,对所有自侦案件都“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建立一套完整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该制度日常的运行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虽然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方面还有部分地区尚不具备必须的硬件条件,另一方面相应的人员培训、后期运行维护等软件条件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我国现有的司法现状和司法资源,短期内还难以支撑一个覆盖所有刑事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这种“可以”加“应当”的立法模式,在赋予侦查人员一定自主权的同时,又严格规定了对三类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既体现了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的修法精神,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司法实际。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明确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问断的录音、录像”的规定,虽然在“应当”的范围上超出了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并不与条文内容存在冲突矛盾,作为人民检察院对自身工作的严格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应当继续适用。也就是说,尽管刑事诉讼法对录音录像规定了“可以”加“应当”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但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实行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纪检监察干部学新刑事诉讼法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