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编写组 编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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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 2010年5月26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人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章节摘录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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