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学习问答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监察部法规司 编  页数:201  

前言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规范和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使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经批准,监察部法规司组织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以问答的形式对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阐释,并对行政监察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本书由监察部法规司副司长侯觉非同志担任主编,监察部法规司副司长谭焕民同志担任副主编。监察部法规司周鹏飞、陈萍萍、曹少波、任学敏、黄韶鹏、许国鹏同志撰写,陈萍萍同志统稿,侯觉非、谭焕民同志审定。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使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经批准,监察部法规司组织撰写了《学习问答》一书,以问答的形式对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阐释,并对行政监察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文件、文献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通知  (监发[2010]5号  2010年7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监察部负责同志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答记者问 夯实制度基础 为全面履行监察职能提供有力保障第二部分  学习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行政监察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3.监察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4.什么是监察对象?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5.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为什么没有将所有公务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6.监察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7.如何理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8.如何理解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绍律上人人 ……

章节摘录

75.怎样理解《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答:《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第(一)项情形,即对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而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法》的这款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监察机关就处分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必须是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机关分级管理权限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即监察机关通过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方式行使处分权的对象不能超出本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范围;第二,监察机关行使处分权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任免权限进行。这种管理和任免权限的表现一般有三种情况:(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免、决定撤销职务的,如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正职负责人;(2)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副职负责人以及政府任免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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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问答》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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