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编写组 编 页数:1633
内容概要
法律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关键是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贯彻于反腐倡廉工作始终,自觉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执纪、依法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持久、深入发展。 为了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提高法律素养,使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我们组织编写了《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共443件,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所收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法律部门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共七大类。
书籍目录
《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上册》目录:一、国家法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2.国家机构(1)选举、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10.29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2)国家机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1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4.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4.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6.3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6.3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3.民族区域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1001.2.28修正)4.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6.28)5.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1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9.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5.6)二、民商法1.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下册》目录:四、经济法1.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2.财政(1)财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3.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2)财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企业财务通则(2006.12.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10.2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1.19)(3)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修订)3.税务(1)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2)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3)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1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2.18修订)(4)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12.3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12.30)(5)特定目的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1.27)(6)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9.15)4.金融(1)金融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10.3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10.31)储蓄管理条例(1992.12.11)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5.9)(2)外汇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8.5修订)5.地质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修正)
章节摘录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二、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五)规定选举日期;(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六、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七、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八、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九、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十、每一选民(3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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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套装全2册)》是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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