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晋海  页数:240  

内容概要

  近年来,“三农”问题,已引起了政府、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学者们对“农业是否危险”尚存一些争议,但对于“农村真穷、农民真苦”似乎已达成共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7亿农民。当人们在为如何化解“三农”问题而苦思冥想、寻找良策之际,环境污染这一股“黑色暴力”,又开始系统地“冲击着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给本已无序的中国农村造成了更大的混乱。它正在逐步地、以隐蔽或公开的方式瓦解着中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对中国的一个个乡村进行着系统的破坏和颠覆,对越来越多的中国小农进行着无声地迫害和驱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涵,是比‘农民负担’更为沉重的负担”。  城乡环境正义研究将关注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分析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之间的逻辑关联,提出实现城乡环境正义的法制路径。事实上,无论是“三农”问题,还是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问题,都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密切相关,都属于一种体制性“压迫”。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城乡环境正义问题进行研究,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为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中国的7亿农民免受环境污染这一“黑色暴力”之迫害出谋划策,更重要的是,它同样可以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该项研究与中国7亿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然而迄今为止,关于城乡环境正义仍未见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因此,该项研究对于中国当代农民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就被凸显出来。

作者简介

  晋海,1968年9月生,安徽省天长市人。1989年7月获山东大学理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获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6月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城乡环境正义:中国环境法制建设永恒的价值追求第一节 正义理论概述一、形形色色的正义观二、从古代正义到现代正义三、正义的局限性第二节 环境正义及其哲学基础一、环境正义的缘起: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与发展二、环境正义的概念分析三、对环境正义哲学基础的简要分析第三节 城乡环境正义与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一、城乡环境正义的内涵与外延二、城乡环境正义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第二章 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与城乡环境不正义第一节 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概述一、城市环境趋向好转,农村环境不断恶化二、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的提出第二节 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对当代中国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一、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下的农村环境问题二、农村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农村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生命健康损害第三节 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城市中心主义环境法制的必然产物一、城市中心主义环境立法与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二、城市中心主义环境执法与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第四节 对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的价值追问一、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与权利平等原则二、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与机会平等原则三、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与差别原则第三章 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城乡环境不正义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一节 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概述一、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概念与特征二、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 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下农民的实质自由一、实质自由的概念二、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下农民的政治自由三、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下农民的经济条件四、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下农民的社会机会第三节 城乡环境正义实现的现实障碍:农民实质自由严重匮缺一、公民实质自由与环境保护综合能力概述二、农民实质自由匮缺与城市向农村的污染转移三、农民实质自由严重匮缺与农业污染的产生与治理四、农民实质自由严重匮缺与农村人居环境的恶化五、农民实质自由严重匮缺与农村人口增长第四章 从二元到一体:走向城乡环境正义第一节 城乡一体化法制变革:城乡环境正义实现的基础与保障……结语 自由与自立的主体才是环境保护的真正动力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仅仅从当代人的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如果仅仅关注生活环境,而忽视生态环境,如果仅仅关注现实利益,而忽视长远的、整体的利益,这样的环境保护同样没有出路。  鉴于以上分析,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正义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一个公民或群体均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在分配环境保护成果、环境风险和负担的承担时,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政府应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或群体。每一个公民和群体均有权享有安全的、有益于健康的基本环境利益,也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环境正义要求保证每一个公民和群体均有主张民主参与、公开听证、信息公开等程序性权利。在遭受环境损害时,每一个公民和群体均享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上述对环境正义内涵的表述中,环境正义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正义关注每一个公民和群体的基本环境利益。“每一个公民和群体”意味着不论他(或她)的出生、性别、年龄、收入、民族、户籍等是什么,也不论他(或她)居住于何地区、何时代,均享有相应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  (2)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每一个公民和群体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让每一个公民和群体均能分享到环境保护的成果,每一个公民或群体均不能被迫承担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和负担。  (3)环境正义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和群体均享有环境权。基本环境利益是人的基本生存利益,环境权是一个基本人权。同时,每一个公民和群体均应承担一定的环境义务。  (4)环境正义不仅包括代内正义,而且也包括代际正义。当代人与后代人可以被视为两个不同群体的人。在对“每一个群体”和“环境”的解释中,包含了代际正义的内容。当然,代际正义的实现机制有其特殊性。  (5)环境正义不仅包括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环境正义要求保证每一个公民和群体均有主张民主参与、公开听证、信息公开等程序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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