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与案例评析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刘志远 编  页数:269  

前言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中央审时度势,决定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得民心。但是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司法机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各地认识、处理不一,影响了打击效果和执法严肃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几种特殊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同时对惩治其他贿赂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更好地适用法律规定和《意见》,我们以《意见》为依据,结合近年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和作出的判决,编写了《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与案例评析》。本书将《意见》规定的主要问题各自成章,每章分为条文适用、案例评析、相关链接三个部分。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由中央司法机关从事相关办案和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参与编写,对《意见》各条文涉及的背景、本意以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阐述分析,对《意见》没有涉及到的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较多研究论证。同时,精选了一批相关典型案例,全面介绍案件事实、诉辩主张、判案理由,一一列出证据情况,以增强案例的可比照性。另外,在《相关链接》部分介绍了媒体的有关最新报道,以增强本书的信息容量和可读性。

作者简介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刑法学博士。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特论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政策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态势    四、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制定经过与主要内容    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相关链接    一、八成网友赞成扩大商业贿赂主体范围    二、网民意见选录第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适用和认定 第一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沿革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 第二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沿革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律适用   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的认定与处理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 第三节 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与表现形式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四、收取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五、间接受贿的认定   六、受贿故意的认定   七、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   八、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九、受贿罪的罪数认定   十、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二、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   三、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用于公务支出的界限认定   四、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 第五节 对单位行贿罪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二、对单位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   三、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认定   四、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认定   五、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与处罚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 ……第三章 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主体认定第四章 医药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认定第五章 教育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认定第六章 招标、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认定第七章 贿赂的范围及其数额的认定第八章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第九章 商业贿赂犯罪与亲友正当馈赠的界限认定第十章 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认定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适用和认定第二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沿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来源于2007年11月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规定的,以前称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修改的原因是,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行贿对象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在“公司、企业”后面加上了“或者其他单位”,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规定为本罪的对象,因此,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就无法涵盖修改后的罪状,因此,罪名补充规定对此做出了修改,将其确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区别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行贿罪。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律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单元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严重妨害了国家对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所谓“给予财物”就是指将财物送交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编辑推荐

《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与案例评析》为新法理解与适用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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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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