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  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页数:976  

内容概要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掌握多方面的知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出台以后,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等依法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性文件、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食品安金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为加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组织编写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并附上总局废止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目录,供参考。相信通过认真学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的内容,会对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同志有所帮助,对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书籍目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三、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
五、领导讲话
六、国家工商总局废止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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