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全书

出版时间:2006-11-1  出版社:工商出版社  作者:本社  页数:1534  

内容概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依法行政进程,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权限的来源,确定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我们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集中梳理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458件现行执法依据汇编成书。  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全书》收录内容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以前颁布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颁布或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以及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规章(联合规章)总计458件。  二、分类  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法律依据,共计99件;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政法规依据,共计258件;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政规章依据,共计69件;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联合规章依据,共计32件。  三、体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全书》所收内容按法律效力由高至低排列,同一效力等级的按公布时间先后排列。经修正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题注中详细说明,收入时以最后一次修正或修订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全书》所收集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依据,也是企业经营者从事合法经营和经营者、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在编辑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三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五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79年7月8日起施行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g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g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二部分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政法规依据第三部分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政规章依据第四部分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联合规章依据

章节摘录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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