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直传销违法案件操作规程

出版时间:2006-4  出版社:工商  作者:陈军  页数:208  

内容概要

  《查办直、传销违法案件操作规程》是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查处直、传销违法案件的具体操作指南。《查办直、传销违法案件操作规程》针对《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两个条例中二十种违法行为如何查处进行逐一梳理,就执法办案人员如何运用两个条例的罚则、适用法定强制措施、取证、度量行政处罚等办案技巧进行了规制.并附带介绍了两个条例的立法特点、具体实施的监管取向等。《查办直、传销违法案件操作规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操作规程》系列丛书中的第一本,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司局领导审阅《查办直、传销违法案件操作规程》后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套”应法制工商而生,解基层执法之渴的办案实用工具书。”  《查办直、传销违法案件操作规程》的主要读者对象为从事直销、传销监管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直销企业从业人员及关心直销、传销行为的研究人员和普通大众。

作者简介

  陈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副处长,生于1 956年,原籍山东。从事经济检查办案工作15年、执法监督工作年.期间在本系统先后立功、受奖并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级的嘉奖、表彰20余次。查处过数千起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包括几十次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  1989年至今,先后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120余篇案例、调研报告、论文、小说、诗歌、散文达40余万字。先后在经济管理出版社和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120余万字的五部专著:《市场竞争与公平规范》、《行政执法的行为原则》、《工商行政执法案例解读》、《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有效性架构》、《市场权益维护与竞争规范》。

书籍目录

总序 序 第一编 《直销管理条例》执法办案操作规程第一章 《禁止传销条例》立法内容、特点及监管取向第一节 《直销管理条例》立法内容归纳第二节 《直销管理条例》立法特点第三节 《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及监管取向第二章 如何依法定性,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第一节 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的总原则第二节 查办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三节 查办采取欺骗、贿赂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第四节 查办直销企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第五节 查办超出直销产品范围直销的违法行为第六节 查办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七节 查办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违法行为第八节 查办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九节 查办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培训的违法行为第十节 查办直销员违反规定推销产品的违法行为第十一节 查办违反直销产品价格推销的违法行为第十二节 查办违反直销付酬、退货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十三节 查办直销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违法行为第十四节 查办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十五节 查办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第二编 《禁止传销条例》执法办案操作规程第一章 《禁止传销条例》立法内容、特点及监管责任与义务第一节 《禁止传销条例》立法内容归纳第二节 《禁止传销条例》立法特点第三节 《禁止传销条例》规制出的监管责任与义务第二章 如何依法定性,查禁传销行为第一节 查处传销行为的总原则第二节 查办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三节 查办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第四节 查办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五节 查办企业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第六节 查办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行为第七节 查办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第八节 查办妨碍执法机关查处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跋

章节摘录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六)对直销行为概念及直销行为的法定规范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直销行为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条例对直销企业行为进行了如下规范:  1.对直销企业招募直销人员的规范  (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③全日制在校学生;④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⑤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⑥境外人员;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4)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2.对直销企业培训直销人员义务的规范  (1)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2)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②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③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④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3)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4)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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