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选编

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5-04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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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种子法规选编(2005版)》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种子法有关说明及咨询答复。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选第147条)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植物检疫条例第三部分 地方性法规1.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2.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4.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5.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6.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7.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8.江苏省种子条例9.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0.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4.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1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6.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7.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8.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部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4.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5.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10.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13.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6.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五部分 种子法有关说明及咨询答复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国家扶持的造林项目”的范围太宽,应当明确为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八)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和可得利益损失。”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还应当包括购种交通费用、种子保管费用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九)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章章名“种子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该章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章 章名修改为:“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对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十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几种许可证,应当规范其行为,明确不依法办事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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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规选编(2005版)》是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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