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伦理观的历史源流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作者:周国文  页数: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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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对西方公民偷概念作从古至今的辨析考证,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男士多德、古罗马的西塞罗,到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密尔、黑格尔以及现代的马克思、直到当代的罗尔期、哈贝马斯等等,展示了一幅关于公民概念及其伦理生活的观念史的演进图景。

书籍目录

公民社会与公民伦理——《公民伦理观的历史源流》序公民伦理观念的历史溯源——《公民伦理观的历史源流》序导论第一部分  公民、公民伦理与公民伦理观 第一章 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主体性存在   一、“公民”概念的考察与历史演变   二、公民的内涵及蕴义   三、公民与公民自由   四、公民与公民社会 第二章公民伦理:公民基于公共性交往的生活规范   一、公民伦理的引出——公共性交往   二、公民伦理的概念及确立   三、公民伦理的本质特性   四、公民伦理的其他特性 第三章 公民伦理观:公民与公民伦理的综合观念系统   一、公民伦理观的形式与内涵  二、公民伦理观与公民、公民伦理的内在关系  三、公民伦理观的历史性维度  四、一个发育的公民社会的公民伦理观第二部分 公民、城邦与正义——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伦理观 第四章 理想国的德性与正义:柏拉图的公民伦理观   一、理想国中的公民权利   二、从个人正义到城邦正义   三、公民德性的蕴义及形成 第五章 城邦公民的至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伦理观   一、城邦共同体与人的本性   二、公民的含义及其美德   三、自愿交往与善治第三部分  自然法与公民契约——自然法传统下的公民伦理观 第六章 公民平等的自然法:西塞罗的公民伦理观   一、自然法与最高理性   二、世界帝国下的公民理念   三、人类自然平等论 第七章 利己趋向下的臣民自由:霍布斯的公民伦理观   一、利己主义人性论与自然状态   二、社会秩序与自然法理论   三、臣民自由与公共权力  ……第四部分 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古典哲学与后古典哲学时期的公民伦理观第五部分 公共性与公共领域——当代西方社会公民伦理观的发展结语:公民伦理观的历史脉络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公民、公民伦理与公民伦理观:  第一章 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主体性存在:  四、公民与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出现是公民概念成熟发展的必然。它为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个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基础。作为适应公民生活及公民与公民之间交往需要的社会形态,它所体现的是一个扩展民主与平等观念的社会第三空间,它在形塑公民力量的社会结构上所体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平衡,恰然反映了公民的辩证法与公民社会的辩证法是相互连接的。  如果说公民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生活则是构成公民社会的推动力量。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是整个公民社会的制度基础。公民与公民社会的紧密关系,通过公民生活而得以体现。而公民社会的内涵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在马克思看来,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这种“市民社会”其实质也正是公民社会。“市场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没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因此公民作为人的天性是历史运动的结果,它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也促进公民社会的不断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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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内容很丰富,做工也可以。介绍公民伦理观的历史的好书
  •     
      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普遍性的哲学问题域更多的转化为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年代。在西方政治哲学视域下,关于对公民伦理与公民社会的探讨也正在成为21世纪哲学主流趋势与多元格局的重要一脉。
      着眼于社会共同体成员在交往生活中的要求,也考虑到公民个体在人际关系中完善人格与实践品德的需要。对公民伦理概念的哲学论述,它是对公民之定义的确证,也是不断追问公民之公共生活规范的探寻。
      公民伦理是在社会共同体的复合生活中形成的。公民伦理的行为规范是深嵌于公民日常交往生活的基本道德原则。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自然法,它体现了共同体成员对公共的善与共同利益的一致追求。
      缘于对共同体利益之政治的选择与修正,我们是否可借鉴可共享的构成性目的,构想在本文中所定义的公民伦理将匹配这样一种开放而又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民在政治上被一视同仁,他们的观点、选择与行动受到其它公民和政府的公平对待与同等尊重,政府能及时高效地响应不同公民的合理要求。而与这种开放而又民主的政治制度相匹配的社会形态,正是一种体现公民自主性并且相互之间拥有平等关系的公民社会。
      对应于其建构性与批判性兼融的社会理念,公民伦理是立足于对臣民伦理的纠正而提出的。臣民伦理源自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伦理,它是与封建专制社会及人身依附关系紧密结合、权利与义务关系极端失衡的传统伦理。公民伦理则与此根本不同,它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它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以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取代传统的、隶属的身份关系。虽然这个概念只是在启蒙运动以来渐生的“人权”语境及其内在的启蒙精神的践行中得以推演。但启蒙精神有效地使公民伦理的内涵逐步成熟起来。“启蒙精神便是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结合。理性主义促使人们对传统的教条进行大胆的怀疑,促使人们从迷信和盲从中走出来;个人主义使人们挣脱了传统等级秩序的束缚,使人们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人去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有了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这两股精神扭结起来的人格,人便摆脱了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可见,启蒙精神,既赋予了公共生活中的人以道德的存在的可能,又给予公民自我检视其权利与义务相兼备的可能。
      因此,在18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欧美启蒙运动及其观念的有力推动下,公民伦理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政治民主化运动的事实而得以成形,沿着工业革命之后晚近现代化浪潮的冲击而得以塑造。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变革与公民社会的完善,将有可能使其形神兼备。
      这样的公民伦理即使以最低限度来说,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话,我们可以推论这样的可能已是构造普适性公民伦理的一种理想标准,在现实层面上已成为一种评价机制的理论尺度。公民伦理的内在价值是通过公民社会的整全式秩序得到体现的。这种行为者的公共生活准则是公民社会的道德支撑。
      公民伦理的主体存在方式与公民社会的主体存在方式是相一致的。这种主体性存在,可以理解为一个体现自我意识的自发性的一般结构。它从对自我身体与人格的理解开始,从对自我力量的运用着眼,通过自我与他者的合作、自我与社会的融合,使自我并非是生物学意义上原初的自我。它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不断标示出自我的社会性。而这种体现公民个人本质的社会性,是交往生活中主体间性的有效反映。它在多元共存的现代民主社会中,把主客体的需要结合在一起。把普遍一般的公民主体的利益,与差异的单个个体之间的需求,放在相对的社会交往空间来考虑。可见,公民伦理中的自我并非是绝对的自我。它是一种基于与他者相处的“相对自我”,是在公共领域中生成的“嵌入式自我”。这种嵌入是基于自我意志的社会化,是置身他者情境的客观化。它是以社会集体意志为本的主体嵌入,是社会共同体利益优先的主体嵌入。它已摆脱了一种所谓的他者存在的静观,进入了主体与客体紧密揉合在一起的道德体系之中。
      捍卫享有政治、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公民身份,保证公民社会共同体各个成员的自由、权利与平等,公民伦理所体现的恰是文化多元主义与公民社会背景下社会正义模式的精髓。
      一种道德经验的完整性,是需要通过公民完整地领会公民伦理的内在蕴涵,通过把握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来达到。在理智层面体现为认识到彼此相关的公共理性,在意志层面体现为符合公共理性的实践行为。公民伦理所表达出的善的意向,是具备一种公共意志力的行动准则。公民个人作为社会契约的缔结者,承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使个人以对社会共同体的责任,形成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的社会秩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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