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作者:徐祥民 等著 页数:263
前言
我对土地制度一直具有很浓厚的兴趣。1983年在读研究生期间,我曾经撰写过关于秦国土地制度的论文,力图说明秦国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国有制,认为董仲舒所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不符合秦国土地制度的实际情况,至少不是对统一中国之前的秦国土地制度的真实反映。 土地和海洋似乎没有多少共同性,人们习惯将海和陆对称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我却十分顽固地把这两者拉扯到一块,生硬地加给它们我所理解的共同性。正是这种顽固和生硬把我以往对土地的兴趣转嫁到海洋上。2002年,我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究。 海洋,通过海水、海浪给人造成的视觉印象,使人们心目中的海洋以流动性为最显著特征。海洋给人留下的另一个直观的印象是浩瀚,是广大无边。海洋的这两个特点都使人难以将它与以家珍、私房钱等为表现形式的财产联系到一起。我了解大海的浩瀚无垠,熟悉海洋的流动、涌动,对大洋环流也有粗浅的认识,但这些没有影响我在观念中赋予海洋以财产属性,将其列入可以财产化甚至变为个人财产的对象。这是因为我早已熟悉用财产连接起来的另一种海洋——麦浪、稻浪、棉海、油菜花的海洋等。组成后一种海洋的既有国有的农场,也有集体所有的田地,还有可以直接向农民个人提供收益的自留地等。
内容概要
《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究”(02JD790013)的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海域的价值及实现海域价值的制度选择;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法理分析;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实施;外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概况;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产业发展;海域有偿使用与海岛开发保护;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海洋环境保护;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行政管理;我国海域有偿使用的法制建设;海域有偿使用权纠纷处理。
作者简介
徐祥民(1958-),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梅宏(1973-),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时军(1970-),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王琪(1964-),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海洋管理,行政管理。 巩固(1980-),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海域的价值及实现海域价值的制度选择 第一节 海域的概念 第二节 海域的价值 第三节 实现海域价值的制度选择第二章 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创设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制度:建立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支柱性制度 第三节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构建海域产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制度第三章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实施 第一节 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节 我国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践第四章 外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概况 第一节 外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节 英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节 美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节 法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节 日本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节 韩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第七节 其他国家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节 各国为实现海域有偿使用而创设的基本制度第五章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节 海洋功能区划概述 第二节 中国海洋功能区划法律制度 第三节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第六章 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产业发展 第一节 海洋资源开发与海域使用 第二节 我国海洋产业的发展 第三节 海域有偿使用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第七章 海域有偿使用与海岛开发保护 第一节 我国的海岛资源 第二节 海岛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海岛保护与海洋产业发展第八章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海洋环境保护 第一节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概述 第二节 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节 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环保功能的体现与完善第九章 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行政管理 第一节 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行政管理的一致性 第二节 海域有偿使用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节 海域有偿使用行政管理的实现手段 第四节 海域有偿使用的行政监督机制第十章 我国海域有偿使用的法制建设 第一节 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海域有偿使用管理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系的协调第十一章 海域有偿使用权纠纷处理 第一节 海域有偿使用权纠纷处理中的和解 第二节 海域有偿使用权纠纷处理中的调解 第三节 海域有偿使用权纠纷处理中的仲裁 第四节 海域有偿使用权纠纷处理中的诉讼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海,在洋的边缘,是大洋的附属部分。海的面积约占海洋的11%,海的水深比较浅,平均深度从几米到二三千米。海临近大陆,受大陆、河流、气候和季节的影响,海水的温度、盐度、颜色和透明度,都受陆地影响,有明显的变化。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自然地理区域和特殊环境要素,创造并维持着人类得以生存的自然条件。海洋具有整体性、多变性和不可控性。整体性是指海洋领域宽广,超出了国家主权的界限,由于海水的流动性,各国主权所及的局部海洋在自然状态上实为同一整体。多变性是指海洋气候、地理条件及资源状况等始终处于变动状态。不可控性是指由于海洋的整体性与多变性,难以为任何个人或国家完全掌握、任意支配、独占使用。不仅个人之力所不能及,即便对于一国政府而言,其主权所及也不过是一定范围的海洋,尚未有主权涵盖一海洋整体之国家。这决定了法律对海洋调整的困难。。在法律实践中,只有少数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类的国际协定会对海洋整体作出规定,其一般很少出现在一国国内立法之中。即便有,也多为公法性质,实质内容在于宣布国家主权。而主权主要是一种政治上的象征,并不等同于实际的支配力;其主要是用于对抗其他国家的权力行使,而非直接针对海洋本身,也难以规定行为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 与海洋不同,海域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局部海洋,是海洋中人为划定的一定区域。就一般语义而言,所谓“海”,系地理学上的名词,指的是靠近大陆比洋小的水域;而“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因此,海域是指与陆地相连的一定界限之内的边缘海区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概念。 海域具有局部性、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可控性等特点。局部性是指海域只是海的局部区域,在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中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可见,这部国内法上所界定的“海域”便是海的局部区域。特定性是指特定海域具有地理位置固定的特点,具体海域的地理位置是固定的,可以根据经纬度、自然外观或人为地设置海上界标而“特定化”。海域的表面边界与面积特定后,水体、海床与底土也随之特定。海域的特定化,使其得以成为民法上特殊的“物”和权利的客体。海域所处的位置本身决定了海域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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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究”(02JD79001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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