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0 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 作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编 页数:271
内容概要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书籍目录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格确认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 监督评估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奖励扶助工作进度时间表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财政部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附录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北京市《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章节摘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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