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及其法治化路径研究

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  作者:田文利  页数:305  

内容概要

本书对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定位。揭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共同本质和分类特征,具体指明这类新的行政行为方式的法治化建设路径,使这类行政行为能够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作者简介

田文利,河北唐山人,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系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先后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省部级课题六项,与他人合著专著一部,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本书的选题背景  第二节  本书选题的意义  第三节  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四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  本书的结构与内容安排第一章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畴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三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区分第二章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程序论  第一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程序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之程序规制思路  第三节  行政资助程序的规范研究第三章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救济论  第一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信访救济  第二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救济  第三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救济第四章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论  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  行政法律责任的逻辑结构及本质  第三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逻辑构成特点  第四节  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之统合结语参考文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畴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我国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所面临的挑战  1.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定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本高等院校行政法教材是王岷灿先生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将行政行为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及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其中事实行为是指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指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988年,张尚篱编著的《行政法教程》出版,该书认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各样的行政管理行为的总称,并将其分为制定行政法律文件的行为和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这两本教科书都是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1989年,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程》,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定义,突出了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特点,将行政行为划为法律行为的下属概念,该书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准行政行为。此处的“准行政行为”,实际是指“准行政法律行为”。1991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和张尚鷟教授主编的《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出版,两本书中将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总结出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最狭义说四种定义方法,并对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一书认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后,我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编辑推荐

  本书的核心命题是研究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质并探索其法治化路径: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力图勾勒出我国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这类新的行政行为方式的本质、分类及“家族谱系”,揭示其总体特征和独特价值,探索这类行政行为法治化的路径。本书适用于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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