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人事 作者:《公务员初任培训法律法规选编》编写组 编 页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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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把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放在重要地位,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政策。 为了让新录用公务员更好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编辑出版了本书。书中不仅收录了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还收录了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节选,也有指导具体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等内容。本书不仅适于新录用公务员学习,也适于其他公务员用作工具书。 我们相信本书的出版对促进广大公务员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内容概要
《公务员初任培训法律法规选编》为了让新录用公务员更好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编辑出版了《公务员初任培训法律法规选编》。书中不仅收录了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还收录了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节选,也有指导具体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等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法律法规选编》不仅适于新录用公务员学习,也适于其他公务员用作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后记
章节摘录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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