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国家公务员局、杨士秋、 王京清 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8-06出版) 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国家公务员局,杨士秋,王京清 编 页数: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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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公务员法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内容概要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附件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1月6日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5月14日印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2007年8月9日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4月8日印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4月8日印发)关于办理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06年5月26日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2006年7月17日印发)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2007年1月19日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2日印发)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9月7日印发)关于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列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9月26日印发)曾庆红同志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9月20日)贺国强同志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9月21日)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确保公务员法顺利人轨运行——在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4月13日)在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2006年4月14日)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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