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王凯石 页数:331
内容概要
《刑法适用解释》以探讨刑法适用解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是理论假设为起点,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然后再论证其在理论上存在的根据和存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主要讨论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特点、主体、对象、地位、功能、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排列,解释结论形成的思维过程以及如何促成合理的解释结论形成与问题。
作者简介
王凯石,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曾做过教师和律师。2000年7月从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并被评选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优秀公诉人。2003年至2006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三处处长、昆明理工大学兼职教授,在《四川大学学报》、《人民检察》等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十多篇。
书籍目录
总序引言第一章 作为事实存在的刑法适用解释第一节 事实抑或假设第二节 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理论根据一、“解释”概念的应有之义二、有限理性的不得已选择三、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的必然要求四、面向现实生活世界的需要五、克服语言局限性的手段第三节 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范围一、简单案件——直接理解二、疑难案件——典型解释第二章 刑法适用解释概念的法理分析及展开第一节 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一、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二、刑法适用解释的特点三、刑法适用解释的主体四、刑法适用解释的对象第二节 刑法适用解释的地位与功能一、刑法适用解释的地位二、刑法适用解释的功能第三节 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观念一、没有“恶法”二、严格解释第三章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适用解释的限度第一节 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适用解释的限度一、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二、确定性与个人主义三、严格的文义作为解释的限度四、严格规则主义的危险第二节 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适用解释的限度一、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正义观念下的自由解释三、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第三节 形式与实质的和合一、冲突与选择二、价值导向理论三、类推解释的两张面孔四、常识、常理、常情第四章 刑法适用解释的方法第一节 刑法适用解释方法概述第二节 文义解释一、文义作为解释的起点二、文义解释的价值立场与局限性第三节 体系解释一、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二、法律体系的不圆满第四节 历史解释一、探求立法者的意图二、历史解释的困境第五节 目的解释一、客观的目的论二、基于事理的目的判断第六节 其他解释方法一、扩张解释二、限制解释三、当然解释四、反对解释五、比较解释第七节 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一、位阶关系之论争二、传统观念下的位阶排列及对传统的超越第五章 刑法适用解释结论的形成第一节 解释结论形成的思维过程一、主观与客观的融合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三、主体间的互动第二节 促成合理解释结论形成的思考一、充分的意见竞争二、适度的司法民主三、法律论证与理由公开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每一个法规范都需要解释,即使表达清楚的条文也需要解释”,而且“一个刑法条文的含义,总是首先通过法官的解释,才会在确定无疑的意义上被‘确定’”。因此,“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在大多数西方同家,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这是明门无误的,尽管在他们的法律电可能找不到一个司法解释或法官释法的宁眼,但这似乎成了不言自明的事情。”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解释模式下,得到法律承认的解释只有二种,一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另一种是国家最高到法机关所作的立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检察解释。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心代表夫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应报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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