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张宇润  页数:269  

内容概要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主要阐释了作者建立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构想,从这一构想出发,从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准入制度、保荐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论述了我国未来创业板市场的可行性和具体运作模式,为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决策根据,对我国现阶段证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探讨和设计我国证券市场创业板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主板制度实践,尤其是近年来中小板制度实践,同时借鉴和参考海外创业板制度和主板制度的经验。《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重点研究创业板市场的定位、风险的法律防范、门槛制度、保险人制度、激励性期权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等内容。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可作为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和证券投资学等专业的学习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张宇润,1965年生,安徽霍山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学术成果:出版著作《中国证券法:原理·制度·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0多篇。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一章 创业板市场是制度实践的产物一、内生性制度和外生性制度二、企业是制度的产物三、证券市场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四、各国创业板市场都是制度实践的结果第二章 创业板市场的定位一、市场选择和特性二、功能定位三、交易所模式四、法律地位五、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市场六、创业板市场与场外市场第三章 创业板市场风险与法律制度一、风险的界定二、创业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市场三、风险的种类四、创业板风险与法律制度第四章 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一、证券发行上市通道制度二、证券发行方式三、发行价格的确定四、发行上市条件五、退市制度第五章 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一、保荐人制度二、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作用三、保荐人责任四、对保荐人的监管第六章 创业板公司股票激励期权制度一、股票激励期权及其实践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功能原理三、创业板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设计四、法律制度的改革第七章 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一、股票交易与创业板交易所二、交易限制和禁止三、集中交易四、交易制度与市场流动性第八章 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和正义性寓不开信息技露二、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更强调信息披露三、信息披露监管第九章 创业板市墙监管制度一、证券市场离不开监管二、证券监管及其模式选择三、监管的主要内容四、政府、自律及社会监督体系第十章 创业板市场制度王国的支柱一、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柱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机制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四、证券法律机制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创业板市场一般有以下一些特征:(1)增长和创新是其上市公司的特性。在创业板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一般是中小型公司,处于创业阶段的中期,或者处于成长阶段还没有进入成熟阶段,公司的业绩记录并不十分稳定,但这些上市公司有极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有巨大的成长预期和发展潜力,有时能够产生爆发式增长,比如微软、思科等一大批从小迅速长大的高科技公司。(2)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并存。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规模小,时间短,赢利不稳定,前景不明朗,社会认同程度低,客观上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在纳斯达克市场公司上市后不久就被迫退市的公司非常普遍。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又大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快,成功后的投资回报高。在纳斯达克短期内制造暴富的神话也司空见惯。(3)买者自负的理念。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属于中小型公司,面临着残酷的市场竞争,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弱,而且上市条件对业绩记录的要求也比较宽松,投资者难以根据以往的信息对未来发展有确信的把握。创业板公司倒闭破产的几率要高于主板公司。而且创业板公司的规模偏小,其市场流通股份总数有限,很容易被操纵。因此,其股价波动幅度一般远高于主板成熟的大型公司股价。因此,创业板采用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在被准许买卖创业板股份之前,须与经纪商另外签署一份协议,以确认其明白市场风险。(4)创业板市场是专业性投资市场。要判断创业型公司的发展潜力,需要专门的技术分析。而且创业板市场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没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恐怕很难在那里立足。因此,创业板市场为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的需要及所要求的标准而设。在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一般以专业性投资者为主,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一些个人投资大户。(5)机制灵活但监管严格。很多国家的创业板市场没有有形的固定的交易场所,都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方便、迅速。创业板市场以服务成长性企业为基本需求,降低了对企业规模、经营历史和财务状况的要求,放宽了交易价格涨幅限制,为了增加交易的活性,可能要引进多种交易机制,比如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机制并存,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退出机制的规定更为严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频密性要求更高,对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更为完善。

编辑推荐

  可作为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和证券投资学等专业的学习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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