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袁裕来  页数: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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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4》是一部阐述法律精义,而又饶有兴趣的著作。它不同于案例分析,我们不仅能读到理论的分析和探索,更能感受到在每一案例中作者所体验到的酸甜苦辣。是一本教给读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科书”。办案手记不单是理论的分析、探索,更重要的是作者在每一个案例中的深刻体验。

作者简介

  袁裕来,男,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几年,每年承办行政案件上百起,不少案件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素有“浙江行政诉讼第一人”之称,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昕副主任。2003年8月、2004年7月,出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引起很大反响,并被《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一书列入中国行政法25年来的大事。

书籍目录

第一篇 非法围垦第二篇 相对集中处罚第三篇 相邻纠纷牵扯规划局第四篇 妇女的征地补偿费第五篇 违拆引出“里程碑式”判决第六篇 镇政府不承认强迁了花木第七篇 感受异地管辖第八篇 行政不作为第九篇 13年后发生了行政纠纷第十篇 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行政纠纷第十一篇 高压线穿越住房第十二篇 上海火锅店的环评第十三篇 修坟修出来的行政案件第十四篇 征收的究竟是谁的承包地?第十五篇 采矿权转让之后第十六篇 水库非法用地第十七篇 杨根飞的养路费滞纳金案第十八篇 没有尽头的拆迁纠纷第十九篇 采石场的命运第二十篇 村支书与派出所长之争后记

章节摘录

  8月10日,我即代理朱利峰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5年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余规监[2005]罚字第118号)。起诉状除了认为是重复处罚外,还列举了一些理由:  在事实依据方面,笔者主要提出了两点理由:1.原告在2005年7月26日,根本没有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告所指的建筑早在1997年就已建造完毕;2.1 999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与上述处罚决定针对的房屋,是同一个对象,前者将原告母亲陈雅仙列为被处罚人,后者将原告朱利峰列为被处罚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在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也提出了两点质疑:1.被告处罚决定中责令限期拆除的房屋,被告于7月26日作出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责令自行拆除,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没有实质意义,甚至可以说,被告要求原告对于同一个对象拆除两次,是荒唐的。而且,被告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显然把责令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种行政措施,而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却又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自相矛盾。2.处罚决定书中所谓“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也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44条确实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同时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城市规划法》第4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只有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得到确认的,被告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且,按照余姚市规划局的认定,朱利峰不仅建造房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而且土地也是非法占用的。那么,余姚市规划局在本案中就没有职权,行使处罚权的应该是国土资源局。

编辑推荐

  他是中国律师界当之无愧的“大腕”,也是其中的一个“异类”。之所以称其为“异类”,是因为他有着不同于一般律师的特殊嗜好--专司“民告官”案件。他曾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甚至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对簿公堂,并先后在状告浙江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案件中,取得胜诉。  --邓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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