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体制改革论纲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童建明,万春 编  页数:422  

内容概要

  《检察机关专项业务培训教材:中国检察体制改革论纲》通过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对现有不同理论观点的分析和对中国国情实际的考量,完整准确地阐述了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特色及其科学合理性,探索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及其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提出了具有创新性和操作性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供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门、立法机关、检察人员和社会各界读者研究参考。

作者简介

  童建明,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浙江淳安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助理、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正厅长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2009年9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办公厅主任、二级大检察官。

书籍目录

绪论一、对现行检察体制的基本估价及改革动因二、检察体制改革应遵循的政治方向三、把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四、要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五、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合理可行的改革方案上篇 检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第一章 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二、检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一、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二、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定位的理论基础与确立依据三、正确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第三章 坚持和发展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特色一、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特色二、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三、坚持和完善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政治体制四、坚持和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五、坚持和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六、坚持和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中篇 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第四章 改革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一、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改革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第五章 改革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一、建立并依法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改革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制约和监督第六章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及其改革重点一、检察机关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关系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特点三、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重点第七章 改革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二、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三、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调查程序第八章 改革完善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上)一、我国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二、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定三、改革完善羁押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第九章 改革完善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下)一、改革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其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二、逮捕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三、刑事拘留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五、拘传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六、搜查、扣押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第十章 改革完善刑事公诉与审判监督制度一、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三、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四、完善庭审活动监督制度五、完善刑事抗诉制度六、建立审判监督特殊程序七、改革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八、改革完善死刑复核及其法律监督制度第十一章 改革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一、一些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中的职能比较_二、我国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的关系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构想第十二章 改革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一、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必要性二、当前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抗诉及其再审制度四、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范围五、建立行政公诉制度下篇 改革和完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体制第十三章 改革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一、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现状与问题二、改革完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体制三、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体制第十四章 改革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一、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二、建立单独的检察官管理序列三、改革检察官遴选机制四、完善检察官培训制度第十五章 改革完善检察院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一、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发展概况二、改革完善检察院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三、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第十六章 改革完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一、改革完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的必要性二、制定检察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三、建立“统分结合”的经费管理体制四、建立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保障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四)完善逮捕执行程序,全面建立现代逮捕制度  1.批准逮捕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在执行中存在 .两个问题:一是有的批准逮捕决定长期得不到执行,致使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批捕后,长期在逃。这些人滞留社会,有的再次犯罪,给社会治安、人民生活安定带来了严重危害。二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又自行撤销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之缺乏有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73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然而实践中,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逮捕,有的地方存在不通知检察机关或者不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的问题,致使检察机关无法监督或者无法及时监督。这一问题不仅是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本身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是因为效力原因,使这一问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第68条,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2条的相关内容吸收进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2条针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确实不能执行的问题,规定要将未能执行的原因通过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对于确实因特定原因长期未能执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说明原因及抓捕情况。对于能够执行而公安机关不执行或者不积极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以及逮捕后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均应当明确规定通知检察机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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