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阎朝秀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03出版) 作者:阎朝秀 页数:258
内容概要
作者对司法认知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重点研究了司法认知范围确定的一般原理及其在我国运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相关程序保障问题,分析了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程序的完善途径。《司法认知研究》扩展了我国证据制度研究的版图,对学界和实务界就司法认知问题的研究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阎朝秀,女,1967年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1985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河北法学》、《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多篇,主持研究省级重点课题一项。现在为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副教授。
书籍目录
多一点技术少一点随意(代序)前言第1章 司法认知概论1.1 司法认知的概念释义1.1.1 学界的观点1.1.2 笔者的观点1.2 司法认知的特征1.2.1 认知主体的特定性1.2.2 认知事实的特殊性1.2.3 认知结果的相对性1.2.4 认知过程的抗辩性或交涉性1.2.5 认知程序的法定性1.3 司法认知的理论基础1.3.1 司法认知的认识论基础1.3.2 司法认知的价值论基础1.3.3 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1.4 司法认知与相关概念辨析1.4.1 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1.4.2 司法认知与推定1.4.3 司法认知与自认第2章 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与现实难题2.1 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与特征2.1.1 英美法系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2.1.2 英美法系司法认知的特点2.1.3 大陆法系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2.1.4 大陆法系司法认知的特点2.1.5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司法认知的比较视角2.2 司法认知的发展趋势2.2.1 司法认知的总体发展趋势2.2.2 司法认知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趋势2.2.3 司法认知在立法中的发展趋势2.3 司法认知运用中的现实难题2.3.1 司法认知运用中的消极性2.3.2 法官的经验思维对司法认知的影响2.3.3 司法认知的原则第3章 司法认知的范围3.1 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3.1.1 显著的事实3.1.2 法官职务上知悉的事实3.1.3 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和科学技术分析方法3.1.4 能够被证实的事实3.1.5 立法事实3.1.6 经验法则3.1.7 习惯3.2 司法认知的法律范围3.2.1 国内法3.2.2 国际法3.2.3 外国法3.3 应当予以排除的司法认知事项3.3.1 私知3.3.2 公证的事实第4章 司法认知的分类和效力4.1 司法认知的分类4.1.1 必须认知的事项4.1.2 可以认知的事项4.2 司法认知的效力4.2.1 司法认知的主体效力4.2.2 司法认知的对象效力第5章 司法认知的程序构造5.1 司法认知程序构造的意义5.1.1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5.1.2 司法认知的程序设置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2 司法认知的程序构造体系5.2.1 司法认知的启动程序5.2.2 司法认知的调查程序5.2.3 司法认知的抗辩程序5.2.4 司法认知的上诉审程序第6章 中国诉讼证明中的司法认知问题研究6.1 中国诉讼证明中司法认知的现实状况6.1.1 理论研究的薄弱6.1.2 立法上的空白6.1.3 司法上的困境6.2 中国诉讼证明中的司法认知问题现状的成因6.2.1 对证据裁判原则作机械的解读6.2.2 对客观真实性的深厚情结6.2.3 法官素质的影响6.3 中国诉讼证明中建立司法认知规则的必要性6.4 中国诉讼证明中确立司法认知规则的可能性6.4.1 司法认知没有损害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6.4.2 法律真实为诉讼证明中的司法认知提供了理论支撑6.4.3 参审制而非陪审制为诉讼证明中确立司法认知提供了制度支撑6.5 中国司法认知制度的完善6.5.1 理论的发展和完善6.5.2 立法的发展和完善6.5.3 司法的发展和完善6.6 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问题研究6.6.1 被告人“自认”事实的司法认知问题6.6.2 量刑建议的司法认知问题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首先是在知识的起源问题上发生分歧。经验主义认为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普遍必然的知识只有在经验的基础上才可能,反对理性主义的天赋观念说,认为人心只是一块“白板”,它的一切材料都是由经验来的,否定天赋观念的存在。理性主义认为普遍必然的知识起源于心中固有或与生俱来的天赋观念,这些知识是自明的、无误的,通过对它们的理性推演就可以形成普遍必然知识的体系。 其次是在认识方法上的分歧。经验主义采取“经验+归纳”的认识方法,强调通过观察实验手段获取知识。理性主义则推崇演绎推理的认识方法,强调通过演绎的手段获得确定性的知识。 再次是经验主义者对常识给予坚信和依赖。经验主义的知识大厦就是建立在对常识的信赖和推崇上。所谓常识是指正常的普通人所具有的知识或信念,它们可以用判断和命题来表示。常识的主要特征是它的自明性、直接性和普遍性,这些特性使其清楚明白,不需要证明就为人们普遍接受。常识可以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最普遍、最有哲学意义的是关于事物的存在和本质、自然的根本法则、逻辑规则、道德的基本原理等方面的常识。经验主义者之所以对常识抱有本能的信念,是因为常识与经验相通,对常识的信赖就是对经验的信赖。于是,经验主义者在常识那里找到了梦寐以求的经验哲学确实性的基础:他们几乎一致地认为,哲学不能违背常识,常识是哲学研究不可逾越的界限,任何违背常识的观点都是不能接受的。 自近代以来,英美法系的认识论基础是经验主义。由于经验主义坚持经验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推崇“经验+归纳”的认识方法,再加上对常识的坚信和依赖,使之否认有一种绝对的、具有普遍适用的真理的存在,这种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追求法律的个别正义、法官的造法活动、遵循先例等,这是一种典型的经验的归纳方式,这种方式体现着从经验事实出发,从经验事实中概括出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法律原则的思维方式。正因如此,我们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经验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的。 在政治制度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经验主义的民主,尤其是美国式的民主,在国家政权中行政、立法和司法严格分立,相互制衡(权力的分散性)。法官的权力较大,可以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法官既可根据国会立法,也可以根据判例,甚至可根据法官自身的价值观念对个案作出评判,他有选择的可能性和余地,而这种选择权也是基于法官的经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则是建立在理性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自近代以来,欧洲大陆一直是理性主义哲学占主导地位,否认归纳推理、经验的可靠性,强调真理在逻辑上的自明和完美,即真理性的认识必须是从一些不证自明的观念出发(大前提),再根据个别的事实或经验与不证自明的观念的结合、对照,推导出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认识。这种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追求法律的普遍正义、法律体系的完美、法律规范的详尽等。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更多地采用的是演经椎理的方式。
媒体关注与评论
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否应提供证据?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但哪种事实是显著的,哪种事实是属众所周知的,这要由法院将其应用到具体事例中的证据法来确定,这就是司法认知的内涵。 ——【美】威格摩尔(wjg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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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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