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念导读

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陈兴良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02出版)  作者:陈兴良  页数:426  

内容概要

  《刑法理念导读》一书编纂于2003年初,反映的是当时我对刑法理念的认识。这次再版作了个别增补:首先,增加了一篇代序:当代中国刑法理念。这是我的一篇讲演稿,论述了人权保障、形式理性和刑罚谦抑三个刑法理念。由于该文是以讲演稿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具有可读性,也可以理解为全书的核心观点。此外,还增加了第十四章与第十五章:第十四章是“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该章以刑事法治为视野,对我国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法理探讨;第十五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该章对我国当前正在贯彻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精神及其适用作了系统的阐述。经过增补以后,全书正文共分为十五章,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到第八章,属于刑法理念的价值基础,是《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法理念导读》的基本理论,对于正确地掌握刑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第九章到第十二章,属于刑法理念的规范内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都是刑法理念的具体体现。第三部分是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属于刑事政策内容。刑事政策与刑法理念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刑法理念往往通过一定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发生作用。因此,刑法理念转变会导致刑事政策的调整。在刑法理念的学习中,掌握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建构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的确立,必然影响到刑事政策。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刑事法对建构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的回应。  《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法理念导读》第一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第二版改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有关编辑在《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法理念导读》出版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对此我要深表谢意。此外,《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刑法理念导读》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编委会的组织下编写的,对此我也要表示谢意。

书籍目录

前言代序  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第一章  法治国的刑法文化  第一节  法治国刑法文化的性质  第二节  法治国刑法文化的内容  第三节  法治国刑法文化的品格第二章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  第一节  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  第二节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第三节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第三章  刑法的宪政基础  第一节  宪政基本内涵考察  第二节  刑法合宪性审视  第三节  作为期待的刑法领域的宪政  第四节  刑法领域的宪政基础建构第四章  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  第一节  社会的形态及其特征  第二节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  第三节  社会形态与刑法的相关考察  第四节  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刑法走向第五章  刑法机能二元论  第—节  人权保障的刑法意义  第二节  社会保护的刑法意义  第三节  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对立统一第六章  刑法公正论  第一节  刑法的正当性  第二节  刑法的公平性  第三节  刑法的平等性第七章  刑法谦抑论  第一节  刑法的紧缩性  第二节  刑法的补充性  第三节  刑法的经济性第八章  刑法人道论  第一节  刑法的宽容性  第二节  刑法的轻缓性  第三节  刑法的道义性第九章  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  第二节  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  第三节  罪刑法定的立法机理  第四节  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  第五节  罪刑法定的中国命运第十章  罪刑均衡原则  第一节  罪刑均衡的价值蕴含  第二节  罪刑均衡的观念嬗变  第三节  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  第四节  罪刑均街的司法体认  第五节  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第十一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患性检讨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从社会危害性到刑事违法性  第三节  法益侵害说之提倡第十二章  从威吓到忠诚:一般预防的话语转换  第一节  以威吓为特征的消极的一般预防主义  第二节  以忠诚为内容的积极的一般预防主义  第三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主义的意义第十三章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  第一节  刑罚结构调整的刑事政策根据  第二节  刑罚结构调整的发展规律  第三节  刑罚结构凋整的理论评价第十四章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刑事政策的主要特征  第三节  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刑事政策的必要限制第十五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反思与调整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与阐述  第三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与实现后记

章节摘录

  三、实体正义 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程序可以视为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实体正义更是法治国刑法文化的皈依。在刑法中,实体正义表现在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立法上的实体正义是指犯罪与刑罚设置的正当性。立法机关具有创制罪名与设立刑种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受到限制的,即不得超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限度,并且应当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宗旨。在专制社会里,刑事立法具有恣意性,所谓“言出法随”就表明了这种立法是不确定的,由统治者的个人好恶所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因而恐怖总是笼罩着人们的心灵。而在法治社会里,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立法不是任意恣行的冲动,而是处于限制与被限制的复杂关系中。法治国家为何受到限制,即遵守其自身制定的法律,根据法国学者狄骥的论述,存在两种逻辑推论。天赋个人权利理论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并不是因为它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因为,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个人与国家都要尊重这些个人权利。国家之所以要遵守法律是因为国家应该尊重个人权利。所有对法律的侵犯都应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应当明确禁止这些侵犯行为。立法者有义务组建国家机关,以使违法的危险减小到最低限度,并严格禁止当局的任何违法行为。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违反法律,即使是立法机关也不例外。社会相互依存性理论认为,法律的强制力量并不来源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性的一致性。由此,法律对统治者的约束同其对庶民的约束一样严格,因为统治者与庶民一样,也受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基础上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当某一个国家机构,或更确切地说,当一个持有某种政治权力的个人--统治者或为统治者工作的人--违法时,他就被认为是违反了建立在社会相互依存性基础上的客观法,因为他所违反的法律只有作为客观法精神的表述才具有约束力。①尽管天赋个人权利与社会相互依存性理论的逻辑推演方式存在差别,但在立法者应当受到限制,包括受到其自身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这一点上,是共同的,这也正是法治的基础。因此,罪刑法定主义所蕴涵的实体正义,包括对刑事立法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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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编写的《刑法理念导读》分为十五章,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到第八章,属于刑法理念的价值基础,是本书的基本理论,对于正确地掌握刑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第九章到第十二章,属于刑法理念的规范内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都是刑法理念的具体体现。第三部分是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属于刑事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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