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陈闯 著 页数:320
内容概要
《劳动合同案例精编精析》精选了涉及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经济赔偿、劳务派遣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加以评析,评析细致有据,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新颁布施行的《劳动和同法》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分析,展示了一线法官多年审判劳动案件的经验及心得。
书籍目录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确立劳动关系需有用工行为存在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事项不影响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将适用《劳动合同法》同一劳动行为不能成立两个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一般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退休后再参加劳动不成立劳动关系台港澳居民、外国人取得就业证才能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押金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扣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拄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应拄法定标准另行计算,不包含在正常工资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格式条款要求劳动者承诺放弃劳动报酬提成款是工资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派遣单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履行与劳动者之间的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进行双倍赔偿除名决定对劳动者产生效力的条件劳动合同不能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关系亦不再延续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先于医疗期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自动终止自动离职与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不当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给付经济补偿金——限于劳动者仅要求经济补偿而未要求姓续履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获得应得奖金未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章节摘录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专门发出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提出了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三个判断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个规定,是目前为止关于劳动关系最全面的规定。 我们使用“劳动关系”一词,主要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实践意义上使用,而不是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尤其不是在前面所引用的政治经济学意义上使用。从《劳动法》,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同一含义,都指的是应该适用劳动法律予以调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法律不能不予以调整,因此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只不过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已。我们认为,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适用劳动法律规范,而不论是否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继续延用了劳动关系一词,并且十分明确地把劳动合同视为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即使不具备这种形式,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还特别为此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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