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7-6  出版社:中国检察  作者:蒋丽华  页数:246  

内容概要

  专著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在选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的应用和研究体系等方面体现了创新,具体而言:在选题上,一改对司法鉴定的泛泛研究,将问题的关键锁定在刑事鉴定上,通过“小题大做”的研究思路,达到深入系统研究刑事鉴定问题的目的。刑事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既有司法鉴定的共性,又极具个性:刑事鉴定在制度与程序上与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有较大区别,仅仅以司法鉴定为研究对象,就不免会使刑事鉴定区别于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被忽略;以质量控制为研究视角,既可以突破鉴定结论可采性标准静态研究的弊端,又可以突破仅从刑事鉴定本身去研究刑事鉴定的弊端。因为刑事鉴定(结论)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一过程包括鉴定材料的取得、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等。以质量控制为研究视角,可以将影响刑事鉴定质量的一切环节、一切程序、一切制度囊括其中,从而对刑事鉴定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而不再是零星的、个别的研究。

作者简介

  蒋丽华,女,辽宁盘锦人,1969年11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参编著作五部;合著《警务战术原理教程》;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法论坛》、 《政治与法律》、《犯罪研究》、《刑侦与法制》(澳门司法警察学校出版)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奖,其中《刑事鉴定质量控制体系构建研究》获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第九次学术研讨会一等奖。研究内容涉及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及证据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曾赴澳门科技大学讲学,现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2003年),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理事,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副教授,专业技术二级警督。

书籍目录

序导言第一章 刑事鉴定性质的界定一、刑事鉴定性质的各种观点(一)“单一说”的几种观点(二)“二重说”的几种观点二、对刑事鉴定性质各种观点的评析(一)对“单一说”观点的评析(二)对“二重说”观点的评析三、刑事鉴定性质研究的角度四、对刑事鉴定性质的全面认识(一)刑事鉴定是刑事诉讼行为--从诉讼的角度(二)刑事鉴定是人的证据方法,是言词证据--从证据的角度(三)刑事鉴定解决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从鉴定对象的角度第二章 刑事鉴定质量控制一、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概念的提出二、刑事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一)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刑事鉴定质量控制实践的借鉴(二)实证调查研究结果对刑事鉴定质量控制的启发三、刑事鉴定的价值(一)刑事鉴定价值的研究视角及其研究意义(二)刑事鉴定的外在价值(三)刑事鉴定的内在价值(四)刑事鉴定价值之间的冲突与选择四、刑事鉴定质量控制的标准--鉴定结论的可采性标准第三章 鉴定人--刑事鉴定质量的事前控制一、自然人鉴定人制度二、鉴定人的资格及其选任(一)两大法系鉴定人资格及其选任的特点(二)鉴定人的资格及其选任三、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一)鉴定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二)国外及有关地区关于鉴定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及其借鉴(三)完善我国鉴定人权利义务应明确的几个基本问题(四)我国鉴定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其论证四、鉴定人(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一)确立和完善鉴定人(鉴定机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二)确立和完善鉴定人(鉴定机构)法律责任的可行性(三)鉴定人(鉴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其完善第四章 鉴定机构一、鉴定机构的资格及其选任(一)鉴定机构的资格(二)鉴定机构的选任二、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三、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四、刑事实验室认可制度(一)刑事实验室认可制度及其作用(二)实验室认可组织概况(三)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刑事实验室品质体系发展情况……第五章 鉴定材料取得的规范化第六章 刑事鉴定的实施第七章 对刑事鉴定法律程序的反思第八章 刑事鉴定(结论)公开第九章 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对“二重说”观点的评析  1.对“司法与科学技术活动二重说”与“法与科学的结合说”的评析  “司法与科学技术活动二重说”和“法与科学的结合说”的观点,一方面,表明司法鉴定与其他领域的鉴定(如出土文物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本质区别,司法鉴定必然也必须受到司法程序规则的限制;另一方面,表明鉴定与询问、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的本质区别,即司法鉴定必须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但这一观点并非无懈可击,至少有两点足以推翻这一观点。第一,勘验、检查、侦查实验也具有“法与科学的结合”的特点。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实验是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的实施,往往必须借助于科学技术手段,如供勘验使用的各种仪器、设备、显示试剂等,在人身检查中对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等,在侦查实验中对实验方法、过程的设计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第193条和《规则》第165条都有相关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见,勘验、检查同样具有“法与科学的结合”的特点。第二,司法鉴定的对象并非均具有科学活动的属性。例如,在盗窃、抢劫、贪污、贿赂等侵财型犯罪中,常常涉及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以便为涉案数额等实质性问题提供依据,价格鉴定并不完全遵循科学活动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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