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梅夏英
前言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合法的财产,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物权法能够实现个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与自治,使个人能够在法定范围内利用财产获取合法利益;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够确定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物权法对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尤其是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制度安排。物权法通过保护财产形成所谓的“恒产”,实现“恒产者有恒心”的规律,鼓励和刺激人们进行大胆的投资和创业,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要严格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特别是《民法通则》的颁布,使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基本民事法律的保护。但是,许多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利的规定仍停留在党和政府的文件等政策层面,现有的一些有关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抽象、原则,对许多问题都未加以规定,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各种随意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不仅无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不利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正因如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将物权立法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物权法草案》也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如何密切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研究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各项重大疑难问题;如何在全社会宣传与普及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使物权法的观念与精神深入人心,成为每一位中国民法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需要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正是几位青年民法学者对于这一重大课题做出的回应。本丛书的各位作者均是我曾指导的博士或博士后,长期以来,他们对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浓厚的兴趣,做过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论著。如今他们又协同作战,在各自专长的物权法领域中合力撰写了《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并请我进行审定。在审定全部书稿之后,我认为该丛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本丛书涵盖了物权法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通读整套丛书有助于对物权法的全面把握。 其次,本丛书在阐述基本原理与规则的同时,密切结合了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对物权立法中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这对于我国物权法立法界与理论界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第三,本丛书不仅全面地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规章,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与纰漏,而且还密切关注我国物权法的实践,就实务中若干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故该丛书对于指导司法实务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具有较大的帮助作用。因此,我非常乐意向广大读者推荐本丛书。 当然,由于本丛书的各位作者研究物权法的时间尚短,因此书中也都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某些论述尚不深入,一些观点有待于商榷等。但是,瑕不掩瑜,我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甚至对于未来我国物权法的制订工作都是有一定作用的。作为本套丛书各位作者的老师,我衷心希望他们能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理论的研究,取得更大的进步!我也热切期盼有更多的年轻一代学者能够投身于民法研究的事业当中,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利明 2005年6月
内容概要
本书介绍了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起源、本质和当代发展,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类型等内容。
作者简介
梅夏英,男,1970年7月生,湖北黄梅人。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2000年获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致力于财产法的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和教材近10部。在法学院为硕士生和博士生开设《民法学讲座》、《物权法专题》和《大陆法系经典文献》等课程,并为本科生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总论》等课程。
书籍目录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总序(1)第一章所有权的概念(1) 一、民法上所有权的意义(1) 二、所有权的局限及其合理适用范围(12) 三、所有权与物权、财产权(24)第二章所有权的起源、本质和当代发展(47) 一、所有权概念的沿革(47) 二、所有权的本质和正当依据(54) 三、所有权制度的当代发展及解释(72)第三章所有权的客体(80) 一、有形物(80) 二、不动产与动产(83) 三、土地、自然资源和建筑物(91)第四章所有权的类型(97) 一、主体类型化的两种思路之争(97) 二、关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争议(104)三、关于所有权主体类型化和集体所有权 问题的评析(107) 四、国家所有权的相关问题(110)第五章所有权的征收(117) 一、征收的概念(117) 二、征收的补偿(119) 三、我国现行制度及立法(122) 四、立法动向及思考(123)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5)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135) 二、专有权(148) 三、共有权(152) 四、成员权(159) 五、物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66)第七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86) 一、善意取得(186) 二、取得时效(224) 三、先占(242) 四、遗失物(250) 五、发现埋藏物(259) 六、添附(263)第八章共有(279) 一、共有概说(279) 二、共有权的历史形态(280) 三、按份共有(282) 四、共同共有(300) 五、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312) 六、准共有(320)第九章相邻关系(324) 一、相邻关系概述(325)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334) 三、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339) 四、相邻关系制度的各国立法例(346) 五、我国相邻关系制度调整(358)参考书目(365)后记(372)
章节摘录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罗马的土地是部落共有,这种土地称为罗马土地(Ager Romane),罗马第一王罗慕洛在此基础上将土地依据部落、库里亚、宗族进行层层分配,最后分给各个家族占有和使用,但家族并未取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种层次结构只是代表土地在氏族范围内的小团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与此相对应的是,家长成为整个家族的土地代表者,是家族和部落的联系纽带,家庭也是最小的政治单元,其内含的权力因素多于权利的因素。在此情形下,土地并未完全私有化,它承载着公私领域的多种功能,土地的私有并未成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团体间的利益分配仍是当时的首要问题。在家族内部,甚至后来出现的小家庭内,家子和其他成员亦无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土地在家族和家庭间的让渡也严格按照繁琐的法定程序进行,这种程序与其说是权利的转移,毋宁说是社会秩序的体现。彼德罗·彭梵得认为:“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法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①这充分说明,古罗马的大部分时代,私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缺乏其产生所依赖的制度基础,一种纯粹私法上的物权无从产生。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土地仍属于团体占有和支配,其并未完全分裂。 从物的分裂角度分析所有权,我们会遇到动产早期已分裂这一事实。古罗马中涉及的最早财产“familia”和“pecunia”便是动产,据学者考证,前者指奴隶,后者指的则是羊群等财产。②除此之外,个人的生活资料如衣物、武器、装饰品等只可能由个人所有和支配。动产的天然个人占有和支配是否意味着所有权会完整地产生?回答是否定的。P15
后记
这本著作是应约而作的。关于所有权问题,本人原来作过一些研究,本书在总结近年来本人和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所有权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由于个人理解的原因,书中对诸多问题的讨论受个人感悟程度的影响,在结构和篇幅上,也因个人思想和观点而有所侧重。自然,本人对于所有权制度的诸多问题,也并非都有把握,故而离不开大家的帮助。在此,我非常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邹启钊、方春晖、刘良勇、张辛梅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黄建中,他们为我提供了非常有益的资料和建议,相关部分的行文也是合作完成的。最后也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周峰,他承担了本书的校对工作。对于书中所出现的错误和不妥之外,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梅夏英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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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涵盖了物权法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密切结合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阐述了物权法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规则与类型,对所有权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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