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352 字数:406000
内容概要
为方便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我们对办理某一类型的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整理,编辑了《办案手册》丛书。 本套丛书在体例上,根据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特点,或根据相关领域主干法的章节次序,对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编辑。 在编辑的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其他中央机关有关同志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谨表谢意。
书籍目录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执行工作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的归急通知 (199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节录)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92年7月14日)二、执行立案、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 (1998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8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字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载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三、执行依据四、执行费用五、执行期限六、执行范围七、执行措施八、中止执行、不予执行九、委托执行十、协助执行十一、对防碍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十二、仲裁执行十三、破产执行十四、执行监督十五、涉外执行十六、相关规定
章节摘录
插图: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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