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日] 星野英一 [等] 页数:92 字数:46000 译者:胡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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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虽是肉体的存在,但其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是具备理性和意思的,可谓是伦理的存在。人作为肉体的存在,虽然为了生存首先不得不从事严酷的劳作,但是人的生活并非至此为止。人类在寻求日常食物的劳作之中,只要能有些许余裕,便会再去寻求余裕,去追求美,这样,艺术的世界终于诞生了。而且,人类要寻求人生的意义,此时就要追求超越世间有形物质之永恒,触及到宗教的世界。无论怎样,对人而言,生之价值不可或缺,从此意义上而言,精神世界是具有价值的。
内容概要
如果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当成一个社区从上空俯瞰,民法典就会像一个典雅的中古城堡,立刻进入眼帘。城墙上高竖“私法自治”的大纛,迎风招展。夹处于栉比鳞次、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显得十分不协调。但来到社区近观,却只见穿着入时的人们在古堡和公寓大厦间进进出出,全无窒碍。原来城堡还是城堡,只是功能已经不同。外观的不协调,并不影响建筑之间动线的流畅。堡内长伴黄卷青灯的僧侣,还在激烈争辩一些亘古的难题,其实只要走出城堡,看看社区居民的真实生活,也许很多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私法自治始终还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它的经济意义可以上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伦理内涵则又源于康德理性哲学中的自由意志。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正如法律关系所要创造和维系的经济关系。然而一直到制度学派开始强调,经济学家才憬悟到,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埋首饾饤条文字义的法律学者,则对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因国家角色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干预者,与积极的市场参与者,近年又逐渐退出市场,转而为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而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鲜予置意。因此,我们不妨以民法通往其他法律领域的动线作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再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一番整理和反思,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刚刚完成修缮粉刷,庆祝建城七十周年的民法典,做出比较公允的评价。
作者简介
苏永钦,台湾大学法学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台湾政治大学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研究领域跨越民法、经济法、宪法。王泽鉴教授评价他是“一位具有宏观洞见、思维精致的法
书籍目录
前 言 一、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二、特别民法的四种功能类型 三、正确认识民事规范的性质四、再探成立与生效要件争议 五、民事规范性质与行为定性 六、不同民事规范的解释原则七、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 结 语
章节摘录
于其他国家自不待言,在法国,这种发展也是通过思想、哲学的潮流和经济、社会、政治的根本动力而逐渐地做好准备的。通过宣传人由神创造、由基督拯救、因而在神面前的人是平等的说教,确立了人类尊严思想,是基督教给西欧乃至更广阔地给世界带来的贡献,它构成了中世纪以后西欧人类观的基本哲学。然而,在中世纪以来的封建身份制的社会秩序中,这种思想却无法在社会和法的层面上得以实现,在那种秩序中,得到宣扬的只是宗教和道德意义上的人类尊重。直接向封建身份制挑战的,是尽管思想渊源相同但却带有近代世俗主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色彩的18世纪启蒙哲学和近代自然法论。这些思想虽是由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明快地表明的,但却是在康德的哲学中作为典型定式接受下来的。在经济方面,出现了由家庭协同体和其他农业协同体维持的自然经济的崩溃和商品经济的发达。只要是摘自然经济,其生产单位(家庭协同体)例外的同外部的联系就只能通过家长来进行,这就意味着家庭共同体的财产在外部关系是属于家庭和家长的。成员和家长的关系作为家庭协同体内部关系并没有外在地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⑦这一状况说明,那些成员在家庭共同体的外部不享有对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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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作者星野英一,日本当代民法学家。旧制东京第一高等学校毕业后入东京大学法学部学习,1952年毕业;1955年受聘为该法学部副教授;1956~1958年,赴法国巴黎大学留学,1965年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并获该学部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退休,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同年,受聘为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教授;并长期兼任国家法制审议会委员。星野英一教授是现代日本民法学的学科带头人,在20世纪80一90年代,他的民法理论被日本学术界认可为"通说",在国内外有广泛的影响。星野英,生致力于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其丰硕的著述中,体系书有《租地租家法》(1961);教科书、自学用书有《民法讲义总论》(1983)、《民法概论》(197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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