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03-6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周恩惠,张建华 主编  

内容概要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强制义务人实现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法定活动和行为,也是审判程序最终阶段。但由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加上法制不健全,致使执行难的问题仍常有发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采取各种手段逃避义务;连环债或三角债涉及地域广、单位多;有些法院对执行工作重视程度和适用法律的口径不够协调一致,尤其是重审轻执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等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事执行程序
第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 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原则
第三节 执行实务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 执行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执行组织
第二节 执行管辖
第三节 执行审查
第四节 执行依据
第三章 执行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执行前准备
第二节 执行异议的处理
第三节 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
第四节 申请执行人变更与被执行作体变更
第四章 执行方式
第一节 直接执行
第二节 委托执行
第三节 协助执行及执行争议的协调
第五章 执行措施
第一节 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节 查询、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四节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
第五节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六节 民事搜查民事搜查、适用搜查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节 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他方面
第六章 执行行为限制
第一节 财产证照转移的执行及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到期债权的执行及其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三节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及其要求
第四节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的范围及有关限制规定
第七章 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
第二编 执行程序主要法律文书
第三编 执行案例篇
第四编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节 执行实务的法律关系一、执行主体及其特征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依据强制执行法享有程序权利和承担程序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此外,在民事强制执行中,还有执行参与人,比如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等。执行机构是指行使国家民事强制执行权力,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职能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中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在各级法院内部实行审判和执行相分立的原则。审判和执行在性质、遵循的原则及适用的程序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实行审执合一,法官既是裁判者,同时又是裁判结果的执行者,势必导致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惟有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不同机构来行使,各司其职,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当然,我国的审执分立不是绝对的,是以审执分立为原则,以审执合一为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判该案的审判庭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除了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院管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外,由人民法庭执行。(2)在四级法院内部均设置执行机梅。为了适应目前民事强制执行的需要,除了原有已在基层和中级法院设立的执行庭外,各地高级法院也都相继设立了执行庭,最高人民法院则成立了执行办公室以指导、监督和协调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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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理论与实践》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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