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01-01 出版社:北京中商图出版物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 页数:419
内容概要
《北美国家与欧盟包装法规和技术标准》一书。书中汇集了至2006年年底前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政府批准、发布的10项包装法令、2项法定国家标准和7项相关的国家标准;由欧洲联盟理事会批准、发布的22项包装法令和7项欧洲协调标准和1项包,装法律文件;由ISO等国际组织批准、发布的4项包装标准。我们力求通过此书为我国出口企业拓展北美和欧盟市场、积极应对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一部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指南。
书籍目录
北美国家包装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一部分包装法规1.美国国家公示法案《包装中的毒物》2.美国《联邦法典》第16卷(第500.501.502.503部分)《销售包装和标签法》3.美国《联邦法典》第16卷第1500.1505.1511部分《危险物质和商品--经营和管理规章》(节选)4.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行业指导)《预先的食品接触通告一食品接触物质:毒物学介绍》5.拿大国家法律第C-38章《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6.加拿大国家法规第C.R.C.,c.417章《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规》7.加拿大国家法律第T-10章《纺织品标签法》8.加拿大国家法规第C.R.C,c.1551章《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法规》9.加拿大国家法规第C.R.C,c.285章《新鲜水果和蔬菜法规》10.加拿大国家法律第W-6-C.R.C.,c.1605章《度量衡法》(附表)笫二部分技术标准1.美国国家/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标准ANSI/UL969《标识和标签系统安全标准》2.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ASTMD4169-04a《运输包装箱及其系统性能测试规范》3.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ASTMD6198_Olel《运输包装设计指南》4.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ASTMD3951-98(2004年再核准)《商业包装规程》5.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ASTMF1.640-03《选择和使用辐照灭菌食品包装材料指南》6.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ASTMD3892-93(2003年再核准)《塑料包装和包装件规程》7.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ASTMF963-03《消费者安全标准--玩具安全规范》(第5条)8.墨西哥法定国家标准NOM-050-SCFI-2004《商品信息一产品的普通标签》9.墨西哥法定国家标准PROY-NOM-189-SSA1/SCFI-2002《产品和服务一国内销售的家用产的标签和包装》欧盟包装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三部分包装法规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2.批准奥地利依据指令94/621EC第6(6)款采取措施的委员会决议(1999/421EC)3.关于有条件的接受塑料箱和托盘降低指令94162/EC重金属含量要求的委员会决议4.在欧洲共同体官方期刊上颁布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5.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1EC的修正案2004/12/EC……第四部分 技术标准附加部分 ISO等国际组织有关包装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章节摘录
第17条跟踪 1.应确保对于材料和物品在常规次序中全过程的跟踪,以便于控制;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并且分析责任的原因。 2.应对技术上的可行性给予重视,商人应具备到位的体系和程序使其能够鉴别交易的材料和物品的来源和去向,在适当的场合,就本法规所涵盖的物质或产品及其执行措施应用于他们的生产和供销。这些信息应满足经过认可的管理当局的要求。 3.在共同体市场上交易的材料和物品应通过适当的体系认证,该体系能够通过标签的表达和有关文件或信息进行跟踪。 第18条安全保障措施 1.当成员国有新的信息或对现有资料的再评价的结果得出详细的基于材料或物品的应用危及人类健康的结论,即使该材料或物品符合相应的特别措施,在提出问题的成员国内可以临时中止或限制条款的应用。该成员国应立即通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并且提交中止或限制的理由。 2.委员会应尽快展开调查,在取得了管理局的意见之后,在本法规第23条第1款陈述的范围内,根据本法规上述第1款中陈述的成员国的举证和应交付的评价毫不延迟的制定适当的措施。 3.当委员会认为修改相应的措施是必要的,按规则修正本法规上述第1款中陈述的问题有困难并且为确保人类健康的保护,则该修正应采纳符合本法规第23条中陈述的规定程序。 4.本法规上述第1款中陈述的成员国可以保留中止或限制直到采纳了本法规上述第3款陈述的修正或委员会拒绝采纳该修正为止。 第19条公众的咨询 1.对于已经核准的应用文献;来自申请人附加信息和管理局的评价,在删除保密信息后,应依据(EC)第178/2002号法规第38条、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使公众容易获得。 2.成员国应加载应用软件适合于访问符合(EC)第1049/2001号法规第5条规定的普遍公认的文献。 第20条保密 1.申请人可以指明按本法规的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2款和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的资料哪些是属于保密的范围,泄露可能明显的损害他们的竞争地位,必须举出具体的实例作为可证实的理由。 2.关联以下的资料不认为是保密的: (a)申请人名称、地址和物质的化学名称; (b)直接关联物质安全评价的资料; (c)分析方法或一般的方法。 3.委员会在咨询申请人之后应决定哪些资料维持保密并把决定通告申请人和管理局。 4.管理局应提交委员会和成员国所有属其管辖范围所要求的资料。 5.委员会、管理局和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料普遍公认的符合本法规的保密,除非情况特殊需要按次序(优先考虑)保护人类健康而必须公开资料。 6.如果申请人撤回或已经撤回一份申请,管理局、委员会和成员国应尊重申请人的商业和产业资料的保密要求,包括研发资料,除该资料以外还包括委员会和申请人就保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资料。 第21条现有数据的共享 在提交的符合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2款和第12条第2款的申请中给出的资料可以应用,使另外的申请人因此受益,当管理当局认为该申请中的物质和最早期提交的申请中所包含的物质是一样的,包含纯度和杂质的种类,就此情况,其他申请人在征求最早期申请人的同意后,该资料可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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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集了至2006年年底前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政府批准、发布的10项包装法令、2项法定国家标准和7项相关的国家标准;由欧洲联盟理事会批准、发布的22项包装法令和7项欧洲协调标准和1项包装法律文件;由ISO等国际组织批准、发布的4项包装标准。我们力求通过此书为我国出口企业拓展北美和欧盟市场、积极应对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一部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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